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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哲学/近代 探求普遍性17~《论自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经典哲学/近代 探求普遍性17~《论自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作者: 放下皆得 | 来源:发表于2023-08-14 07:57 被阅读0次

以自由为幸福的条件

唯一担得起自由之名的自由是在不夺取他人的幸福也不阻碍他人追求幸福的努力的情况下,我们通过自己的方法追求自身幸福的自由。

自由是什么?穆勒基于功利主义的原理,探讨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自由,尝试对于这一问题做出回答。

穆勒拥护自由。但是他并不是单纯地认为越自由越好,在论自由中,穆勒并不是在陈述个人的价值观,而是在讨论自由必须得到拥护的原理。

那么,穆勒将什么作为自由的根本依据呢?答案是,功利,也就是幸福。

在功利主义原理看来,自由并不是想做什么都可以,人可以在不妨碍他人追求幸福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固有的幸福。

穆勒所说的自由基本上就是这个意思,在此基础上他开始思索,为了实现这种自由,到底什么才是必要条件?

危害原则

首先,穆勒从与边沁一致的功利主义视点出发,讨论了统治的理想形态,穆勒将所有人都能自由地追求其固有的幸福,享受幸福的状态,称为最大幸福状态。在此基础上,穆勒指出,一切统治都应完善实现最大幸福状态的基础条件,因此,统治必然是自由主义体制。

为了实现市民自由,只有自由主义的政治体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采取某些对策,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不当压制。对于这个问题,穆勒提出了危害原则。

危害原则是说,人类以个人或集团的行为干涉任何人的行动自由,都必须是出于唯一的正当的原因——即自我防卫。此外,违反文明社会任意成员的意志、行使权利,也必须出于唯一的目的,既为了防止对其他成员的危害。

只有在他人行为违反了最大幸福状态这一理念的情况下,干涉他人自由的行为才是正当的

比如,虽说都是伤害他人身体,如果是为了加害于他人,比如杀人,那么,这时候的行为,自由是不被认可的,但是,如果是为了他人幸福,比如说,给对方做手术,那么我们就不能干涉某人伤害他人身体的自由。

危害原则是为了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最大幸福状态原理的原则。依照危害原则,确保不存在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不当压制,使社会朝人人都能自由追求固有幸福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功利主义原理指明的道路。

穆勒认为,为了落实功利主义的自由原理,需要鼓励发展个性,只有自由地发挥个性,实现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并存,我们才能相互促进,成为有益于他人、对他人而言有价值的人,换句话说,通过相互展现个性,相互批评,我们才能朝着最大幸福状态前进。

定义个人幸福的能力

我们平时也许觉得生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作为一种权利的自由,实际上未必会使我们切实地体会到我们确实拥有自由。

穆勒在论自由中这么论道:

自由不是绝对价值,自由只是基于功利性原则判断出来的,自由只是以功利性原则为基础,使人人都能追求幸福,提升社会整体幸福程度而提出的条件而已。

在此,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定义对个人而言的幸福?倘若只是提倡个性,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虽然穆勒的论述并没有这么简单,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定义自己的幸福,那么即使生活在自由的市民社会中,我们也不会感到自由。

如果我们把论自由与定义个人幸福的理论工具,(比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自由论,在此就极为有效)结合起来,也许我们能够活得更加深刻,即使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我们也可以说,穆勒的功利主义哲学缔造了近代社会哲学的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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