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地相比,香港疾病定义比较宽泛,更容易理赔。两地疾病定义的区别 :
1 恶性肿瘤
香港
惡性肿瘤而具有惡性细胞失控的生长及扩散,并对人体组织浸润,癌症包括白血病,但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1)任何在组织学中分类为癌前病变、非浸润性、或原位癌,或交界性或低恶性潜力的肿瘤;
(2)任何子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 I、CIN II或CIN III)或子宫颈鳞状上皮内病变;
(3)任何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存在下出现的肿瘤;
(4)RAI第III期以下的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5)任何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所有皮肤癌;
(6)根据TNM 评级系统,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N0M0或以下级别的甲状腺肿瘤;
(7)根据TNM 评级系统,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a或T1b
内地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释
TNM系统:
T代表的是原发病灶侵犯的深度,T1肿瘤侵犯固有层或粘膜肌层或粘膜下层。
N代表有无淋巴结转移。N0是无。
M代表有无远处转移,M0为无。
T1N0M0为I期,术后不需要化疗,密切随访。
(2)CIN系统
CIN是一组疾病的统称,它包括宫颈不典型增生及宫颈原位癌。
CIN I 级:能自然消退
CIN II级:一部分可能消退
CIN III 级:则有比较大的可能发展为癌
心肌病
香港
由病因不明的心室功能损伤引致的心肌病,而具永久及不可复原的体能障碍,程度达纽约心脏协会心脏障碍级别的第4级。
内地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注释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一般将心功能分为四级,心衰分为三度: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亦称Ⅱ度或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亦称Ⅲ度或重度心衰。
2 脑中风
香港
(1)任何脑血管病发事件,引起神经系统后遗症持续超过24 小时,包括脑组织梗塞、脑出血及源自头颅外之栓塞。
(2)本项疾病必须导致神经功能性受损,发病后至少4个星期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身体检查,确认有客观神经异常症状。
内地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 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香港
由任何原因引起的末期肾病,使受保人需定期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
内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 肝炎
香港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亚全部或全部肝脏坏死,导致突发性肝衰竭,并须符合下列的诊断标准:
(1)肝脏急剧缩小;
(2) 整块肝叶坏死,只余下萎陷的网状支架;
(3)肝功能测试急剧退化;
(4)黄疸加深。
内地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 良性脑肿瘤
香港
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
内地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6 慢性肝病
香港
末期肝病,并具备下列所有证明:
(1)永久性黄疸;
(2)腹水;
(3)脑病。
内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7 脑炎后遗症
香港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的严重脑质发炎,并导致严重及永久的神经病后遗症。
内地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 昏迷
香港
处于不省人事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内在需要毫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最少96小时,并导致永久性神经功能不足。
内地
需要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注释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为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大陆则要5分或5分以下。
9 双耳失聪
香港
双耳完全失去听觉并不可复原。(即在所有频率中损失听力最少八十(80)分贝)及不可复原。
内地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0 双目失明
香港
双眼完全失明并不可复原
内地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1 瘫痪
香港
由于意外或疾病引起的瘫痪,两条或以上肢体完全及永久丧失功能。
内地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2 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香港
根据临床状态及认可的标准问卷或测试证实因患上阿耳滋海默氏症(脑退化性疾病)引起的智力衰退、丧失或行为异常,或不可复原的机能退化失调而导致精神及社交功能明显减退(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病及精神病),使受保人需要持续接受照料。
内地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3 严重脑损伤
香港
意外的头部受伤导致残余脑部损伤,达到持久性神经系统缺陷的程度,并引起重要的功能损害。「重要的功能损害」指受保人被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以格拉斯哥之头部损伤结果尺度(Glasgow Outcome Scale of Head Injuries)的第8.0版本评估而获得5分或以下,或于获医学文献接受的类似尺度中表示相等程度的功能损害。
内地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释
1)轻型脑损伤:即单纯脑震荡,昏迷时间<30分钟,患者轻度头痛、头晕,可有颅骨骨折,但神经及脑脊液检查无明显异常。GCS计分为13-15分。
(2)中型脑损伤:昏迷时间12小时,有轻度生命体征改变及神经症状,可有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GCS评分为9-12分。
(3)重型脑损伤:广泛性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颅内血肿,昏迷时间>12小时, 意识障碍进行性加重或清醒后再度昏迷。
(4)特重型脑损伤:原发性创伤严重或伴有其他系统器官的严重创伤,创伤后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有脑疝形成,双侧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呼吸困难或停止。GCS格拉斯哥昏迷评分计分为3-5分。
14 末期肺病
香港
末期肺病包括间质性肺病,需要永久接受氧气治疗及1秒用力呼气量(FEV 1)测试结果持续少于1公升。
内地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55mmHg;
(3)病人缺氧必须进行输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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