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回复
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迟到早退属于违纪行为,公司将处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每次。李某入职A公司后迟到三次,被公司扣100元工资,李某不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公司辩称,李某迟到三次,公司只是按照一次扣罚工资,是对李某的教育和提醒,而且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也得到李某的签字确认,理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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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司究竟是否有权对违纪员工扣罚工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员工违纪处罚,企业不能直接扣工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原有关员工违纪罚款的规定因该条例废止而止。
且依据现行广东省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明确禁止有关员工违纪罚款或无依据扣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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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但企业拥有用工管理权,包括制定薪资制度。虽然企业并不能直接扣减工资,但企业仍可以将员工违纪等行为与企业的福利性货币工资挂钩,如绩效奖金制度。
如以奖代罚符合克扣工资的法定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注意避免因技术和制度设计的过失导致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纠纷。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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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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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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