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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作者: 北方的胡杨 | 来源:发表于2024-09-15 05:26 被阅读0次

    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第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方式有:(1)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2)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3)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第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方式有: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比。(1)相似点:一是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方式;二是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2)区分点: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注意,认识上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当作玩忽职守罪。例如,警察在大街上看到歹徒抢劫,明知自己不制止会发生危害后果,却不制止。警察的这种行为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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