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3月,孙先生在昆山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年12月31号交房,结果开发商一再拖延交房日期,最终在2016年5月份孙先生才拿到房子。孙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要求退房,而开发商表示可以赔偿孙先生违约金,但是不同意退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房款已经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5个月,构成了违约责任,达到了法定的退房条件,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孙先生交付的房款,并赔偿其利息以及因房价上涨等造成的损失。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律师分析】
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的。但是必须达到法定的条件并按照程序办理。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的,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的鉴定过程相对较长。
【律师提醒】延期交房案件金额小,业主势单力薄,如何降低诉讼成本
相较于房地产开发商,单个业主难免显得势单力薄,在与开发商的协商和谈判过程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被开发商以大欺小的情况时常发生。
另外,在延期交房的案件中,一般涉案金额都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属于标的较小的案件。单个业主诉讼要独自支付诉讼费用,到最后获得的赔偿往往有很高比例花在了诉讼上,对于业主来说实在是成本过高,甚至有业主因为觉得这笔账划不来不愿意维权,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赔偿。
针对这一客观存在的情况,律师建议业主可以组团进行维权。业主组团的不仅仅在于能够降低诉讼成本,还能够在于开发商的角力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掌握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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