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现在我们来分享交流第二部分内容,即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相关的问题。
根据2020年12月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项下共列五个第四级案由,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和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据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为:第一,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第二,转让方为承包方,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第三,受让方与发包方成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终止;第四,能够“转让”的范围,不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据此,承包方只能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出租合同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39条、第34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对象不限于之前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还包括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林地等。
此外,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2018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基本原则、入股的实现形式、运行机制、风险防范等作出详细规定。大家有时间好好看看,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
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问题,原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2009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主要指的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囚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里所说的农村土地,主要是“四荒地”,进一步明确了“四荒地”承包人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四荒地”签订抵押合同。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是否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呢?从《民法典》第339条的条文表述看,流转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否包括“抵押”?这需要进行体系解释。201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兰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另外,《民法典》第399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去了“耕地”,不再禁止,这为三权分置奠定了基础。基于上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是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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