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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不同阶段,重心会有所不同,今天终于决定退出104班班委,聚集自己的注意力,努力做好工作和法考,明知法考很难过,但还是要花时间精力奋力试试,人生就是不断的尝试!
留下以下文字,向104班班委道别:
在人生中曾经最为艰难的一段时间加入了定投人生群,与数万名战友持续践行,抱着提升自己,向每一位优秀战友学习的心态,用发现的眼光审视每位战友身上的闪光点,一段时间以来,不但拓展了自己的视野,也让自己体会到持续践行带来的成长价值---价值无限!
特别是向104班优秀的班长们和其他优秀的班委们学习,以你们为榜样,在你们的引领下我持续践行,收获了很多让我意想不到的收获!
此刻,因个人不再担任班委,特地向大家道别,每逢离别倍感珍惜,难忘过去,难忘与你们共聚的时光!祝大家一切都好!成长是一辈子的事,我会依然与大家持续践行,努力提升自己,也希望我们定投人生群越走越远,咱们104班取得更大的成就!
感谢班委们对我们帮助和支持,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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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学习法考:
人身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 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经典考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6)
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看了法条和案例,着实让人长见识啊,做好自己根本不是一句空话, 在法律层面是多么多么的重要啊!
记得十多年前,有一个“二愣子”说别人停车挡在他在车前面,他找了好长时间都没找到车主,最后终于找到了,然后对这个车主当众谩骂长达近10分钟,当时血气方刚的自己觉得这名车主太窝囊了!此刻,才知道当时他的沉默是多么的智慧,换作自己,可能已经刀光剑影,血流成河了!
由此,想到,做好自己,做更好的自己!无论那个方面都要让自己有所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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