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自然人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较复杂,《民法典》用一节的规定来规范。而人类创造的拟制民事主体法人则甚为完美,自法人成立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者混为一体,不可分割。《民法典》仅用一条就将其规定清楚了。值得思考的是:设立中的公司能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一、解读
自然人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较复杂,《民法典》用一节的规定来规范。而人类创造的拟制民事主体法人则甚为完美,自法人成立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者混为一体,不可分割。《民法典》仅用一条就将其规定清楚了。《民法典》第五十九条如何理解:
其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统一。不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统一,且民事行为能力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之分,而法人则不存在这些区分。
其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即具有。《民法典》未适用“批准”“登记”的字眼,而是使用了“成立”一词,这与前条第一款相呼应,“依法成立”,可以为登记,也可以为批准,等等。
其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终止时即消灭。对于自然人则是死亡,对于法人则是终止。不少人对此有些误会,把终止、解散、吊销、注销等分不清楚。实际上,解散、清算等都是原因,而终止是结果。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法人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不能使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还继续存在。
二、实务
按照规定,法人有批文或者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成立,才能够签订合同。法人尚未成立,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签订合同?实际上,在法人筹备期间,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可以以公司名义或者公司筹备处(组)的名义刻章、开户。这说明,在法人成立前,还是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未否定设立中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亦应由设立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三、启示
何为法人终止?本条并没有给出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很多公司处于“休眠”“僵尸”状态,其法人资格并没有终止。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该法人还有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根本没有。是不是《民法典》也应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像自然人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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