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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假如周立波在澳洲

律师点评:假如周立波在澳洲

作者: 47fbbfb5baad | 来源:发表于2018-06-01 09:48 被阅读0次

      2017年1月19日午夜刚过周立波在美国长岛开车被警察发现车辆行驰异常、驾驶员开车时使用手机而拦截该车检查。 警察在周的车上当场查获两包毒品、一把已经上了膛的手枪和枪套。周被当场逮捕, 次日被取保候审。美国检方随后指控周非法持枪、拥有毒品和开车使用手机等罪名。

      周否认所有控罪。他的律师指出在查获的手枪、枪套和毒品袋上都没有发现周的DNA,而警察也被指控涉嫌违法拦截车辆收集证据。周的律师请求法官驳回此案。5月24日, 法官决定采纳被控方的动议不采纳警察违法收集的证据。

      华人圈非常关注这个案子, 因为脱罪的理由太神了。人们会问, 这些被警察当场在周的车上查获的证据,可以不被当作证据吗?如果当场被警察看到和查获的证据都可以不予采纳,在其他场景收集到的证据,会不会是更站不住脚了?这样会不会是纵容犯罪?难道‘美国是犯罪的天堂’的说法是真的?难道有钱就能够请个好律师脱罪?假如这个案子发生在澳洲又会怎么样呢?

      都说没有最扯,只有更扯,真的吗?让我们一起看看十多年前澳洲的一个案例。

      1999年2月19日7:00许,巴恩斯警官和他的同事高迪尔开着警车时注意到一辆丰田跑车的驾驶员一侧的车门有损坏,于是巴恩斯警官决定跟上去调查一下。在两辆车并行的时候,巴恩斯警官问道:“这是你的车吗?” 年轻的男驾驶员回答说:“不是”。巴恩斯警官于是决定将这俩车拦下进一步调查。

      经搜查, 警官在车上发现了下列物品: 一卷计860元的钞票和4包大麻. 被告被警车押回, 警察随后在被告的住宅中又发现了36株大麻以及整套的种植工具.

      这个拦车检查的场景和我们的波波遇到的情况相似吗? 在车上搜查出毒品(这个案子里发现的毒品更多)后又在家中搜查出毒品, 情况更严重吗? 而且当事人先后多次对两名警官说:我们可以找到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的。这又导致他的另外一个控罪 - 涉嫌贿赂警官。

      这个案件被初审法官判决有罪, 但被告上诉到刑事复审庭的时候,被告被宣判无罪开释。

      明明已经证据确凿了, 被告也承认车上和家里发现的可疑毒品是大麻,检验结果也证明了确实是这样的。可是,被告还是被宣告无罪? 这是什么神逻辑?

      原来,依照澳洲的证据法138条款规定法官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通过不恰当或者违法途径收集的证据。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来衡量这样的证据是应该采用还是不应该采用。比如,被告犯案的罪行轻重、警察的违法行为性质轻重、对执法机构和公民权益的影响,等等。在这个案子中,警察执法过程中有许多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警察怀疑被告可能有犯罪嫌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拦车搜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而没有了违法拦车这个行为,自然就不会有后面的发现。辩方的主要理由之一警察使用了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应该被允许作为法庭的证据。辩方的其他辩护理由还包括了诸如拘票不合法、搜查令不合法、搜证过程中没有依照规定使用影音录像设备等等。

      试想,假如某天您开了一部朋友的车,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情,结果您却被警察拦下进行非法搜查,您的人身自由还会有保障吗?除了驾车,如果是其它场景呢?比如在逛街,会被怀疑可能是小偷而被警察拦截搜查吗?

      所以,法庭判案,并非仅仅看某个被告是否确实犯有罪行需要惩罚。法院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制约执政单位,通过案件的判决来约束执政单位。律师会从法律角度为被告把关, 严格检验警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尽可能排除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以保护被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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