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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烈性犬如何界定?饲养烈性犬有什么后果?

法律小知识:烈性犬如何界定?饲养烈性犬有什么后果?

作者: 小薛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23-10-19 10:31 被阅读0次

    1.关于烈性犬,各地存在不同的规定。以西安市为例,西安明确禁养烈性犬有34个品种:比特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高加索犬、藏獒、马士提夫犬、意大利护卫犬、罗威纳犬、纽波利顿獒犬、威玛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菲勒犬、牛头梗、法老王猎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英国斗牛犬、澳洲牧牛犬、苏俄牧羊犬、松狮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犬、川东猎犬、比利时玛利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日本狼青犬、灵缇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种。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在公共场所饲养烈性犬的,可能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伤害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饲养人在动物攻击他人时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还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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