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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相关

差额征税相关

作者: 职知不倦 | 来源:发表于2019-03-05 12:12 被阅读3次

    人力资源外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天然适用“差额征税”,不存在是否选择的问题,因为根本就没有选择。如果人力资源外包的纳税人只收取服务费,该部分服务费即为其收入。

    ①、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征收率为3%,不存在5%征收率的情况。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在经营上会有很多相似方面,但就税务层面,两者却又是存在明显的不同。

    劳务派遣,是企业派遣自己的职工为对方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挣的是人的钱;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承接客户单位的某项工作,挣的是服务费,是活的钱。

    东方人力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红太阳电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收到红太阳公司支付的价款40万元,其他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为15万元。

    ①简易计税依3% :

    销售额=400000元

    应纳税额=400000÷(1+3%)×3%=11650.48元

    ②差额征税依5% :

    销售额=250000元

    应纳税额=250000÷(1+5%)×5%=11904.76元

    此时选择简易计税对企业来说税负低。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销售额及成本情况,两种计税方式分别测算,哪种税负低。如果客户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考虑其抵扣要求。

    发票开具

    01 自开普通发票

    发票界面填写“金额”填写含税总金额,点击界面“差额”——“扣除额”中填写“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如本文例子,发票界面金额填写40万元,扣除额中填写15万元。

    02 差额部分代开专票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中差额部分可到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如本文中的例子,25万元可以至税务机关代开专票,而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费用15万开具0税率发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差额部分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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