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艾滋,很多人都会大惊失色。特别是在工作岗位,很多单位公司招员工的时候也会特别谨慎。近日,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宣判,艾滋病员工“被休息” 涉事单位被判违法。
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合同制员工周某(化名),通过了本单位事业编制考试的笔试、面试,却因体检时查出HIV抗体阳性而被“离岗休息”。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中院日前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某食品检验所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认定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而这起审判,也是几起几落。
2015年,周某报考了原单位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并顺利通过,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阳性。被告单位据此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的规定,决定让周某离岗休息。周某离岗休息期间,被告单位给他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除外)至去年8月31日。
2016年4月,周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随后,周某向白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期间,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告知周某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于2016年10月入职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17年2月白云区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继续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案说法】
这件事其实也是比较矛盾。因为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说,他的权益可能的确受到了侵犯但,对于一家从事食品的公司来说,谣言、无知的担心有时候对公司形象、营运造成影响。
用人单位的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周某工作满四年,可以获得月工资8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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