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给我钱,连公司都不干了。”
江苏南京薛女士在当地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工作,因身体不适需要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休病假3天的病假条。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
薛女士表示,因为在教培公司上班,每天超负荷工作,身体不太好,医院开了一个星期的假条,建议她在家里休息。她按照流程请了病假,但是公司不但不承认,反而还把她开除了。
薛女士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仲裁后,公司立刻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并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过来起诉,反而要求薛女士赔偿经济损失11万。理由是连续旷工三天,给公司造成了经营困难,造成大量的学员流失。
11月2日,薛女士拿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薛女士被拖欠的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11万,并出具离职证明。但是公司就是不肯赔钱,声称自己账面上没有了钱。而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一起,薛女士选择了申请执行。薛女士能否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消息。
(来源:光明网)
这家公司奇葩的操作,不但让薛女士非常气愤,不少网友都表示离谱至极,网友表示“公司挺狠,为了不给钱直接注销公司”“这公司真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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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薛女士的身体不适,极可能与公司过度加班有关,就算是因为个人原因生病,请病假也是非常正常的权益诉求。
公司在薛女士病假期间,以旷工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依法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休病假,这不是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同时也直接违反了《劳动法》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仅因员工请假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据此,案涉公司单方面开除员工行为违法,且应当为之承担赔偿责任。
病假休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弄虚作假,有真实的病假条,单位无权以此认为劳动者构成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不给员工正常的工资和赔偿,干脆申请注销公司,让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的员工拿不到赔偿,这一毫无底线的操作真的能让公司的如意算盘打响吗?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若公司未与薛女士制定相应的清算措施即注销,薛女士可以向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是经常出现的,而公司为了逃避风险,往往想尽办法逃避各种风险,让处于弱势一方的个人处在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怎样来保护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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