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类可以按照实施方式、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层次、承保方式4个维度划分。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
① 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
② 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举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分类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分为共同保险、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 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类似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 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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