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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当“证人”有喜也有忧 技术虽好但尚未成熟

区块链当“证人”有喜也有忧 技术虽好但尚未成熟

作者: 5863f6226cb1 | 来源:发表于2019-06-13 17:06 被阅读0次

    最近,视觉中国再次被卷入舆论漩涡。6月1日,“@蘑菇摄手黄耀华”发微博称,视觉中国侵犯其图片版权,裁掉了他的图片水印以此牟利。6月2日,“@蘑菇摄手黄耀华”更新微博澄清,2014年他将16张图片授权给汉华易美公司,不知道现在的视觉中国即当时的汉华易美,误以为视觉中国盗用图片。事实上,自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开始应用后,类似授权单位的名称变更已经能够被及时知悉,类似的误会也会少一些。

    然而,与其他新事物一样,区块链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发挥独特优势,但同时也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前召开的多个关于版权的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学者也就著作权案件中的区块链技术进行了深度探讨。

    司法应用区块链技术

    已初见成效

    一直备受关注的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案件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实际上,在司法案件中,区块链技术已经开始充当起了“证人”的角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璇说:“区块链技术已经从最初的支付手段延伸到其他的领域,包括‘区块链+司法’的应用场景,区块链在中国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2018年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此案中,原告华泰一媒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在此过程中,原告并未采取到传统的公证处公证,而是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方式,得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提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这是该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使用区块链取证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在2019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表示:“截至今年4月25日,我院受理各类案件达15520件,其中互联网安全案件超过1万件。互联网法院还运用了区块链技术作为网络版权电子证据,并形成了以法院中心为节点的开放区块链平台,解决了网络版权存在的电子证据存证难和认证难的问题。”

    剽窃成本低、取证难、维权难,这些问题一直是著作权案件要面对的“心头大患”。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宋皇志指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非篡改性等特点,这使得著作权交易与著作权案件的处理更加方便。

    宋皇志说:“在一些著作权案件中,有的人会到出版社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看很多的手稿,区块链可以帮我们简化这个过程。在区块链里,每一个用户都没有真实的名字,他们都是由数码化的地址所代表的,是匿名的区块链结构,因此每一笔交易都可以在区块链中进行开放性的操作。”

    张璇提到,在一起她遇到的案件中,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是网络题库中的70万道题。“对于体量非常大的案件,如果能使用区块链来存证的话,就能很及时地做存证工作,并能降低权利人的存证成本。”

    此外,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这几年发展得比较快。有的短视频平台会把影视作品截成成千上万个视频来播放,张璇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用区块链存证的话,能很大程度地降低权利人的存证成本。另一方面,因为短视频有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所以“如果能用区块链来存证的话,也可以克服取证不及时带来的问题”。

    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张璇认为:“区块链对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也会有帮助。首先,可以降低法院在核实关联案件当中的一些相关事实的成本。最典型的就是同一个作品的原告可能在中国的各地都提起侵权诉讼,如果他的作品原件只有一份,那么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核对原件时,就需要从A法院拿回原件送到B法院,之后又送到C法院,成本很高,但如果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节点,实际上也能降低这种诉讼成本。其次,区块链存证可以帮助法院核实跨境执法的判断,从而提升司法效率。”

    技术虽好但尚未成熟

    电子证据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存在缺陷,而这些缺陷会影响其效力的认定。作为一项刚发展几年的尚未成熟的技术,区块链在著作权领域也有不少局限性。

    北京中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周跃认为,电子存证的“真实性”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概念,“我们只能无限地接近它,却很难百分百证明它”。这让周跃和他的同事们对法院用区块链存证持存疑态度,因为他们觉得数据对应不起来。

    宋皇志还担忧,现在要撤下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比较方便,但是在区块链中,即使人们注意到有作品侵权也没有办法,“因为只要你把作品放到区块链中,它就不能撤回了”。

    在著作权案件中,围绕大家最为关心的证据造假的问题,张璇说:“虽然区块链技术是结合‘时间戳+加密+分布式存储’的技术,的确在技术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使用单一的取证方式可能导致的证据造假的可能,但我们也知道区块链技术体系实际上采用的都是不同的技术方案,用户在使用区块链存证的技术时,如果还需要在其本地网络中安装或者是运行相关软件的话,那可能没有办法避免在本地网络运行的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造假问题。”

    区块链还有证据分散、存储空间有限等问题。张璇认为在著作权案件中,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形成的证据,应该有两个审查的要点是需要注意的:“审查证据的时候要回归到证据的类型和证据的本质;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是否安全可靠,必须要在个案当中进行讨论。”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教授梅兰妮·约翰逊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到,在区块链中,只有把信息更好地整合起来才能够起到效果,包括版权方也同样要参与进来。

    “对于区块链存证技术,既不能因为其技术本身属于新兴复杂的技术,就排斥或提高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其认定标准。”张璇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书当中的这段话,基本上可以代表目前司法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态度。在看待区块链技术给司法带来更多可能性的时候,还是应该用更加谨慎的态度,了解到它的局限性和问题所在,而对于这种技术所形成的证据的效力,也应该谨慎地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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