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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年检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年检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金融培训小新姐 | 来源:发表于2018-12-24 09:26 被阅读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和中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二)由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用印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持有资格证书及旧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权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全权负责证书登记服务以及年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年检条件和时间

        第五条 持证人员办理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格证书自批准日起每两个自然年进行一次年检。持证人员须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三章 职业操守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年检时如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被所在机构、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一经发现,将由考试办公室收回并注销其证书。

        第八条 考试办公室建立持证人员诚信档案库,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证书年检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具体事宜,详见《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五章  年检流程

        第十条 年检的流程:

        (一)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www.china-cba.net)或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www.china-cbi.net)官方网站,进入职业资格考试专区,根据持有证书的情况选择相应级别的入口进入(持有多级别证书选择最高级别的资格证书)。 

        (二)持证人员使用报名时自行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后,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方可进行证书年检申请(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将由系统自动匹配判定),如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点击年检申请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申请;

        (三)考试办公室对提交的年检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持证人员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试办公室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官方网站中的“证书查询系统”将年检状态进行公示。

        第六章 证书年检分类

        第十一条  因历史原因,2017年1月底之前获得的资格证书和旧证书均从2017年起开始计算年检周期。

        (一)仅持有同一级别资格证书

        2014-2017年1月底前获得的资格证书,均从2017年开始按两个自然年计算年检周期,管理证书的年检状态。2017年6月以后获得的资格证书,均按其证书批准日期开始按两个自然年计算年检周期,管理证书的年检状态。

        (二)持有不同级别资格证书(即初级和中级资格证书)

        持有不同级别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分别根据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批准日期开始按两个自然年计算年检周期,管理证书的年检状态。

        (三)同时持有资格证书和旧证书

        均按其资格证书批准日期开始按两个自然年计算年检周期,管理证书的年检状态。

        (四)仅持有旧证书

        统一从2017年开始按两个自然年计算年检周期,管理证书的年检状态。

        (五)具备证书申请资格但至今未申请证书

        1、旧证书未正常申请后补生成的,均按旧证书进行管理,统一从2017年开始按两个自然年计算年检周期,管理证书的年检状态。

        2、资格证书(初级、中级)未正常申请后补生成的,均按其证书批准日期开始按两个自然年计算年检周期,管理证书的年检状态。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证书年检时,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通过证书年检的,一经确认,将撤回其证书年检通过审核,并记录在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考试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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