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了世界第一公司(WORLDFIRST)关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来函。这意味着,第一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已经迈出了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步。
早在今年3月21日,央行就已发布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该公告的出台有利于推进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
从公告看,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三个条件: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事实上,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进入加速期。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将遵循三条原则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二是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与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三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
易纲强调,此前宣布的各项开放措施均在顺利推进,我们已经放开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了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
易纲指出,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还将做好配套措施,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在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时候,依然要按照相关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
就支付行业来看,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日前的发布《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8)》显示,2017年,国内银行机构处理移动支付业务375.52亿笔,金额202.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06%和28.80%。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移动支付业务2392.62亿笔,金额105.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6.53%和106.06%。
与此同时,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会带来许多益处。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不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与此同时,外资机构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业内人士表示,首先,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的内资支付机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用户的“护城河”,外资机构入华后在用户转换、商户开拓等方面均面临不小的挑战。其次,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背后有着阿里和腾讯集团强大的流量和生态支持,外资机构在用户数量基数很低的基础之上,将面临高成本用户转化。
再次,不同层级和不同行业的商户对于获客、对账、借贷等方面的需求都不尽相同,对国内商户缺乏理解的外资支付机构将如何把握和满足商户的需求也是一个问题。另外,相比国外1.5-2%的费率,国内第三方支付在千四上下的费率,再加上国内支付机构大范围的推广补贴和优惠支持,外资支付机构的获利能力将面临巨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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