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投资人本来是响应各级政府的改革号召,想得到一些“财产性收入”的。合法的赢利冲动,不构成犯罪,如果投资公司不能提供比银行高些的利息,老百姓不会投资,他们的钱仍然还存银行,那么这场民间金融改革就不会存在。
民间金融改革在后,非法集资罪名的出现在前。广大投资人与这些投资公司都签有正规合同。如果投资公司将钱用到了合同规定的去向,出借或是实体投资,一旦出现项目资金断链或者暂时的流动性问题,不能给投资人按约兑付本息,那就是“合同纠纷”,如果投资公司将老百姓的投资款转移了、挥霍了,那就是“合同诈骗”。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了,如果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那就是正常的,如果超过了,超出部分不受保护,就这么简单。
根据宪法高于法律、新法大于旧法、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使用合同法来统一定性,非法集资,只是国务院的部门法规,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制订的,为什么取下位法而放弃上位法呢?
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错误地使用法律,后果十分严重。
一是,否定了改革,既然放开民间金融,实行利率市场化,就没有“非法集资”一说了。
二是使用非法集资罪名,打击面大,将广大老百姓陷入“非法”的境地,挫伤了广大老百姓的心。
三是,公检法办案不为百姓负责,因为,老百姓是参与了“非法”活动,案子办到哪一步你老百姓不能有意见。
四是,打击了广大想做事的企业家投资兴业的意愿,也打击了广大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和信心,使得目前我们国家目前对外投资达到高峰,而对内投资降到冰点——这已经引了中央最高决策层的强烈关注。
中国民间投资降到了自2000年以来的最低点,这个结果,就是对于错用法律带来的,而直到目前,没有一个人说出来这个人人皆知的真相,
对于曾经14-16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曾经的大力发展和支持再到银行存管和一轮轮备案和暂行管理办法,现在看来都成了笑话!
再不停止错误用法,无底线地伤害大众和企业家,中国老百姓的投资热情和信心不可能被重新点燃。
当一个罪名让上亿老百姓都不知道自己是参与非法犯错活动时候,这个罪名的定义和规定就一定是出了大问题的了,必须取消或明确定义。
一个罪名,要让老百姓一眼看出来自己如何干才能不犯法。为何没有上亿人杀人放火?因为,老百姓知道那是犯罪。上亿人参与非法集资,这说明这个法律让老百姓不知道自己干的事是非法集资,事后所谓经侦民警的司法解释都是生搬硬套,不能让民众信服这是法治社会!甚至连法律专家、法院院长、在高院审了20年经济官司的经济庭长都不知道自己参与了非法集资,连最高法周强院长的老师、一个法学教授,曾经制订过法律,都不知道自己曾经的出借行为实际是参与了非法集资,这样的法律还是法律吗?这是用权力解释法律,这是在破坏全面依法治国。
老百姓现在想要一个明确的定义:什么是合法集资?这个答案谁能说出来?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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