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今年新民法典出来的新词,可不仅仅是居住这么简单。我们先看一下几个场景
1、某老人家的子女远在国外,一直靠家里做了几十年的保姆照料,便承诺保姆在自己去世后他们一家可以继续在这个房子居住,让保姆拥有了“居住权”
2、某老人家退休金不高,名下只有自己正在住的房子,可将房子转让出去,但自己拥有“居住权”,那么买房需向老人支付费用,解决他的养老问题,老人也可以继续在房子居住。
这些都是关于“居住权”的实际应用。它和“租赁权”最大的区别是,租赁是合同关系,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也是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但“居住权”是上升到用益物权,需要想房产买卖(所有权)一样,需要到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能同比。
另外,基于“居住权”,可以延伸出许多不同的应用场景,例如夫妻双方离婚,以前只能是分割房产,以后则可以一方拥有所有权,另一方拥有居住权。又例如以前买二手房只需看所有权、抵押权,现在还需要看居住权,不然有可能买了房子也住不了。
同时,这是新法规,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逐步澄清,例如
1、拥有居住权的房子,是否拥有入学名额、落户资格?
2、未来一旦开征房产税,到底该居住权人缴纳还是所有权人缴纳?
3、一些老赖借“居住权”逃避债务,在房屋抵押、拍卖中该如何打上补丁?
无论如何,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居住权会牵起什么变革,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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