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作者: 橘子_花开 | 来源:发表于2024-09-04 17:03 被阅读0次

    有些事情明知不可为,却为之。为何?因为情面?因为金钱利益?还是为何?

    比比皆是因为利益,通过“关系”让别人干并不妥当的事情。也因为这些关系,把部分人联合成了利益整体而不能明辨是非。

    就是因为太多不当的事情被办理了,才让一些荒唐雷人的事情出现了。铁证如山也可以视而不见。

    单薄的个人如之奈何?

    这也造成人们维权的代价越来越大。当然隐含着做坏事的成本减少机会增加。于是,广大人们大众对社会的某些机构的信心不足,甚至出现了一些“英雄”,既然通过各种正规途径不能给他们公道。那么,他们就以惊天动地的方式包括生命的代价去维权和呼唤良知。比如扣扣等等,他们表面违法,却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响当当的英雄。毕竟太多人胆小怕事,吞咽下了很多不公和无奈,也让很多真相不为人知道。

    明知道对方行为违法,如果帮忙,那是很危险的。首先行为是违法,其次,公然做违法事情人,还有什么良心道德可言?你帮了他,他感激你,日后,你不帮助他,他为了个人利益依然会把那些见不得人的事情也暴露出来。他们本来就没有底线,和他们谈道德和良心绝对是做梦。

    举个真实的例子。

    某员工刘某途中单方出现交通事故并住院。刘某为了让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于是勾结公司相关岗位人员申某做了虚假的事故现场等证据,达到了让刘某的事故可以鉴定为工伤的目的。刘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刘某免去了一大笔本应该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并且后续治疗费用也有了工伤兜底,再无后顾之忧。本来这事情过去了,申某以为自己啥事没有,也就高枕无忧了。谁知道十几年后,已经离职十几年的刘某再次要求公司以工伤为由继续支付其入院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务工费和护理费等。

    伪造的就真不了!当另外一个接待受理刘某事情的工作人员查找十几年年工伤档案的时候,这才发现刘某的工伤事故现场是伪造的,于是拒绝了这个已经离职员工刘某的不合规要求。问题来了,伪证是假的,可是劳动仲裁工伤的鉴定文件(依据伪证出具的证明)是真实的。最终法院还是判决让公司给刘某按照工伤赔偿,刘某打赢了官司又通过强制执行顺利获得医疗以及误工等全部补偿款。

    这个事件中的人,无论是始作俑者刘某,还是有一定权力帮助刘某的申某,他们都是违法的,损公济私的。他们都是明知不可为,却为之。刘某为了个人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申某利用职权拿着公家的钱送人情。申某以为刘某会因为他的帮助而感激他,他做梦也没有想到刘某在十几年以后,再次找上门来讨债。刘某和申某共同制造的证据是伪证事实被发现。那么,公司的损失将由直接责任人申某个人来承担。

    申某和刘某早就知道违法,却还是违法,因为他们都从中获取了利益,无论是金钱还是人情,他们都是受益者。欠债总是要还的,虽然相隔十几年,还是来了,也许还未了,因为刘某也许还有第三次、第四次治疗……

    帮助不当的人,做违法的事情,满足一时的利益和权力需求。但是干违法乱纪的事情,终究会有后患,惹祸上身。早知如何,何必当初?事后诸葛亮遍地都是,可是一旦当下,一个人面对诸多压力和诱惑能坚定地保持正义、骨气和良知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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