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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更#100/1000#吴秀波教会我们,原来这样要分手费是犯法的

日更#100/1000#吴秀波教会我们,原来这样要分手费是犯法的

作者: 9f3eec5faf77 | 来源:发表于2019-01-23 23:43 被阅读12次

    这两天各大社交平台门户网站都被吴秀波的出轨门事件霸屏,娱乐圈纪委王校长更是少有地连发三篇微博,DISS吴秀波。一时间舆论哗然,这个瓜越来越大了……

    女主陈梦琳,微博名陈昱霖木木。虽然也是从事演艺行业,但一直寂寂无闻,18岁的时候就跟了吴秀波,现在25岁,吴秀波今年刚好50,说能当她爸了也毫不为过。

    但是陈梦琳依然义无反顾地投入到波叔的怀抱,据她自己说,吴在横店拍军师联盟那一年,她在当地一个酒店的小套间窝了300多天,每天就侍候吴秀波起居饮食洗衣服什么的,任劳任怨。

    但是现在吴却翻脸不认人,而且还设套给她钻。什么套呢?就是吴当初给的分手费,现在当成她敲诈勒索的罪证,而且还哄她从国外回国,谁知道一出机场就被逮捕。

    于是舆论炸锅了,纷纷指责吴秀波行事歹毒,老奸巨猾。一个女孩从18岁到25岁,这7年最美好的年华都给了吴,换来的结局却是被曾经亲密的人亲手送进监狱。尽管吴做的事情合法有理有据,但是却触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

    当舆论一边倒在谴责吴秀波,他的人设已经崩塌殆尽之际。吴秀波的原配夫人发布了一则个人声明,力挺老公。说陈对其家的恐吓与威胁已经长达一年半之久,每次都索要巨额钱财。而她跟吴秀波也一再忍让,从几百万到几千万,都给了。但最后一次估计是被逼急了,才下定决心报警,哪怕一无所有也要把对方送进牢里,拼个鱼死网破。

    其实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已经很清晰。吴秀波背着妻子干“勾三搭四”的事,我们应该谴责,也应该唾弃,他雅痞大叔的人设崩了也是活该的。

    而陈梦琳明知吴已婚有家室,还冲进去破坏他人的家庭,分手时还勒索钱财,这不仅不道德,而且还犯法,现在被抓了无论判多重都是不值得同情的。

    用编剧六六的话来说,就是男渣女贱,这个词可谓形容得非常到位。

    如果这个八卦仅限于此,那看完就算了,也没啥养分。但是如果我们普通人想从中学到一些东西,增长一些见识,那还是有可以吸取的地方的。

    这年头,出来骗小姐姐搞个小三什么的,懂法与不懂法真的天差地别。还记得去年郎教授的经典案例吗?睡了小三白嫖不止,还让对方赔了900万。这次吴秀波的案例跟郎教授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们都听说过“分手费”这个词是吧?原来男女恋爱之后分手,其中一方愿意给另一方多少钱,在法律上都属于自愿赠予。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已婚就不一样了,已婚这方可以接受赠予,但是不能赠予他人。郎教授当年睡小三,就是给了小三两套房以及还帮对方注册了公司,反目成仇之后,再由妻子出头起诉到法院追回。因为在法律上,这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郎教授无权赠予,自然赠予行为就无效,小三被迫把吃进去的房和钱吐出来,也是合理合法。

    陈梦琳这次其实也差不多,只是情节更严重。因为郎教授给小三的还算是自愿赠予的话,那吴秀波给陈梦琳的钱就不是了,而是对方主动开口勒索。这样性质就变了,郎教授的算民事诉讼,而陈梦琳这一桩就肯定算刑事案件。

    这两起事件同样的行为,产生出两种不同的定性,唯一的区别就是分手费是对方自愿给你,还是你强行索要的。而如果像陈梦琳这样,以对方名气大,抓住对方隐私作为要挟手段索要钱财,给就没事,不给就曝光,那肯定是敲诈勒索,所以舆论传闻说陈起码要坐十年起,那还算是轻的了。而且刑事案件不存在和解撤诉调停之类的操作,有做就是有罪,没做就是无罪,现在吴秀波哪怕想放对方一马估计也收不了手。

    从这事我们可以学到的是,如果下次你跟对方分手,想要分手费,可以,但是千万不要威胁对方。而如果你在威胁对方的时候,就千万不要谈钱,特别是不能主动提钱。这两者要明确区分开来,否则就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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