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杨展豪传(记陕西泾阳11岁男孩失踪案)
文/刘献洛
杨展豪者,陕西泾阳人也,小学五年级生。父伴其于泾阳城,母务工于长安。
辛丑年癸巳月丙子日乃展豪生辰,父购糕点至校,同庆之。毕,遂接其归乡。
展豪年十一,于丁丑日巳时,携两元于百米之内商肆购冰棒,一自食,一馈其表弟。
表弟年七岁,于家久候不得,遂出觅之。问商肆主,答曰,已去。归,不见,复出觅之。
父母生疑。皆出觅之,无果,遂报官,言其龄,述其貌。官遂录之,欲知其详,广搜之。
母泣,告之记者,夜难寝,寝则梦,梦则子归。
忆往昔,子尝购物,久未归,母忧之。出,见其疾走,汗湿其衣,问其故。曰,吾欲与同窗嬉戏,恐母忧,故归而告之。
父告之记者,子乖巧,性孤僻,好静,体胖。其无网瘾,无意于游戏。每捧手机,皆为学习之用,无他。暇则读书,将欲遨太空。友两人,皆无交集。父母与之钱财,皆能自制。
某中秋,校分饼,携之归家,欲与祖父同享之。祖父与之,遂平分。今稍长,常助父母浣洗衣物、净扫庭院。
邻人言之,杨家皆敦厚,与人为善,言无轻薄,行无损人,定无人过之。
展豪去一日、两日,人皆以为其贪玩,或落水,或走失,家人亦殷切盼之,天下纷纷度之。亦有歹人欺展豪父母,告之于某处见其子,言辞恳切,趁机索财物,得之。
展豪去七日,杳无音讯,家人垂泪痛哭。广而告之,邻人、亲朋皆觅之,未果。
昨,官忽报,展豪已故。其同乡见疑,捕之入狱,正审之,将告之天下。
今晨,官正言,展豪之同乡王某,年七十二,疑受其亲属之辱,故怀恨于心。趁其外出购冰棒之际,诱其入室,杀之,抛于荒野。
天下闻之,皆悲。展豪亲朋,皆断肠矣!
太史公曰:当是时,物欲横流,人心不古。或争执于小事,或计较于名利。或为财,害人性命。或为颜面,难抑言行。或因小节怀恨于心,故常酿祸端,皆令人痛心疾首。
世多善者,亦隐恶魔。善者易察,小人难辨。
或言: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不令其独往来,出则视之,常知其行踪,待其自立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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