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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是否死得其所?于海明是否有罪?

昆山龙哥是否死得其所?于海明是否有罪?

作者: 路遥之 | 来源:发表于2018-09-07 00:42 被阅读0次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于海明致刘海龙“龙哥”死亡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8月27日当晚,于海明骑乘一辆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龙哥”醉酒驾车,违规变道至非机动车道,并在此时与于海明所驾乘的非机动车发生了剐蹭,随即于海明与“龙哥”发生了口角,继而随着口角的升级,两个“君子”觉得动口不如动手来的过瘾,来了一场互搏,争斗过程中,“龙哥”从车里拿出来一把锃亮锃亮的砍刀,是那种会杀死人的砍刀哦,对着于海明就砍杀过去,过程中,“龙哥”握刀不稳,刀掉了,一把可伤人性命的砍刀掉了,于是乎,于海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捡起了砍刀,此时的于海明身上已经背负些刀伤,为了防止“龙哥在对自己实施能迫害自己性命的举动,于海明以攻为守,追着“龙哥”砍了好几刀,直至“龙哥”倒地不起,消除了能迫害自己性命的紧迫危险的时候,他停止了自己的行为。至此,此案的基本案情如前所述。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对挥舞的长刀,所作出的持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的控制桶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侵害人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的要求,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用简单通俗易懂的话来说,于海明正面临着被“龙哥”所杀的危险,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于海明不反抗,因为谁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下都会去捍卫自己的生命,所以捅刺“龙哥”的行为是符合当时情况的,接着于海明又不是杀猪的,所以不可能会精准的掌控刀法和力量,能控制留多少血才合适,伤口多深才不会死,更何况是当时那种紧迫的危险之下更是不能强人所难,所以认为于海明的行为是符合情理的。

    故公安局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于海明无罪释放。

    于海明正当防卫,“龙哥”死得其所。

      这次案件不可谓不是我国司法上的一个进步,在我国司法审判职权主义为主的背景下,公安局的撤案决定确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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