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4月份以来,有一个“第148条”,引起了食品圈人士广泛而深刻的关注。这个“第148条”为何如此“神奇”呢?皆因它无论是对于食品生产者,还是对于食品经营者,还是对于我们普通的消费者,都有权益和利益方面的紧密关联。
那么,这个“第148条”究竟是什么呢?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该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当年10月1日正式执行。它之所以受到广泛特别是业者、消费者的关注,是因该条较以往相关条款,不但进一步明确了在食品消费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更是提高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标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惩罚。
但是,关注归关注,其实好多人只是看到了赔偿金“起步价”的确定和赔偿“倍数”的提高,并没有充足的耐心对这“第148条”的各种含义,字斟句酌的去更深的理解,这会对生产经营者是否严格遵守本条造成不必要的疏漏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于我们消费者呢,则会在能否正当而充分的维权上造成盲区,从而影响我们对正当权益的保护。
因此,老C有意对此做一个较充分的解读,希望无论是对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从而杜绝或减少不必要损失,还是对消费者自己的权益获得充分保障,皆有帮助。
我们先来分享下这“第148条”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对于上述条文,作为我们普通读者,是不是用一分钟从头到尾遛一遍,就感觉看明白了呢?是的,似乎感觉没有什么不理解的。但老C说,只能是大概明白了而已。
现在,让我们对关键语句和关键词进行分析,就能体会到其中隐含的逻辑。
【本条第一款的第一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关键点: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了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无法一一细说。大体上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致病菌、农药残留、污染物、重金属等超标,以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不达标、生产卫生环境不合格、存在异物、过期变质、使用非法添加物、标签标示有欺诈行为等现象的食品。
怎样理解“受到损害的”:本条文中所指“受到损害的”,不一定非得是在食品消费中有被异物“划破了嘴”或因食品细菌超标生病住院等“真的受到了伤害”。比如,我们从超市花10块钱买了一瓶水果罐头,拿回家还没开封还没吃时,就发现瓶子里面有一块碎玻璃,这也等同于“受到损害的”,照样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给予赔偿。
怎样理解“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还拿那瓶有碎玻璃的水果罐头举例:我们可以直接向这家超市索赔,也可以根据标签上的厂家联系信息向厂家直接索赔。
【本条第一款的第二句】“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关键点:
怎样理解“首付责任制”:本句话,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说明,意思是:我们无论是向那家超市直接索赔,还是向这瓶水果罐头的厂家直接索赔,都不得拒绝推诿扯皮,消费者先找到谁,谁就必须先给予赔偿,至于超市和厂家进行诸如相互指责是对方责任的“扯皮”,与消费者无关——这就是所谓“首负责任制”。
【本条第二款的第一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关键点:
怎样理解“明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前面已有说明,这里重点说一下“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的“明知”。还拿这瓶水果罐头举例:如果该超市明明知道这家生产水果罐头的厂家是无牌无证的黑窝点,仍然从那里进货将罐头摆上柜台从而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消费市场,就是明知故犯,超市不但不能逃避对消费者的“首付责任制”的先行赔偿责任,并且也成为了赔偿主体责任者。进而,这家超市和那家生产单位,还要一并接受工商局、食药监局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外的处罚。
怎样理解“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从超市购买的这瓶问题水果罐头,单价是10元,那么这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就是10元,也就是说,该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10元损失外,还可额外向生产或经营者要求支付10元x 10倍=1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也就是该消费者可以向生产或经营者主张的赔偿总额为10元+100元=110元。
又怎样理解“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呢?比如该消费者将这瓶水果罐头买回去并没有在开封之前发现碎玻璃,而是打开后食用,结果碎玻璃将舌头划破,因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是500元,这个金额的3倍为1500元,明显高于价款10倍的那100元,那么此时该消费者就可以放弃“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转而向生产或经营者要求支付500元x 3倍=15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此时该消费者获得赔偿金的总额将是10元+1500元=1510元。
【本条第二款的第二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关键点:
“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指“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块,和消费者购买那瓶问题罐头而产生的10元直接损失无关,指的是价款10倍的那100元,或者损失3倍的那1500元。
本句话的主体意思是:如果该消费者没有因食用该罐头受到额外伤害而造成诸如医疗费等其它费用,则只能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然这10倍的赔偿金是100元,低于1000元,此时该消费者则有权要求生产或经营者1000元的赔偿金,那么该消费者将得到的总赔偿金是10元+1000元=1010元。换句话说,“1000元+购物价款”是赔偿保底——即便你买到了单价1块钱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食品,最低也能得到1001元的赔偿。
回过头来说,如果“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超过了1000元,就按实际这算金额来赔偿了,就像上述的“损失三倍”,要求赔偿1510元就是了。
【本条第二款的第三句】“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关键点:
就是说,某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或说明书中存在一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毛病”,如个别错别字、英文大小写有误、营养素小数点后的部分显示有误等,其并没有影响该食品的质量安全,也没有因此而误导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就不必给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也就是生产经营者不因此而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当然就更不存在“损失三倍”的问题了。但参照相关案例,消费者因此而主张赔偿购物的价款损失,也就是退回货款,还是成立的。
但是,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的文字和图形涉及比如“降血脂降血压”、是否转基因等方面虚假宣传的,就另当别论了。
能够准确和精细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生产者,还是对经营者,都将大有裨益:消费者能够明白消费和准确维权,生产经营者不但能够更加懂法守法,还可以有效规避“恶意打假”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作者声明:作者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解读,与国家相关权力部门的解释如有不符,请以国家相关权力部门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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