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正式生效。因为需要大家在事业单位备考中重点关注公务员法新修改的知识点。
一、概述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职务、职级与级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解读】
注意现在公务员实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个属于新修改的知识点。大家需要重点注意职级现在的分类。
二、录用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解读】
关于“录用”,大家需要掌握三个知识点。第一个知识点是录用的公务员的职级层次和录用方式;第二个知识点是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新增了两种种情况(被开除党籍的和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第三个知识点是公务员的试用期时间。
三、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解读】
关于“考核”,大家需要掌握三个知识点。第一个知识点是重点考核从工作实绩改为政治素质和工作实际;第二个知识点是多了一种专项考核方式;第三个知识点是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四、监督与惩戒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解读】
关于“处分”,大家需要掌握两个知识点。第一个知识点是行政处分的种类以及期限以及相关的处分后果;第二个知识点是警告在受处分期间是可以涨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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