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下案例简介:
张三,五年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万能险附加10万重疾保额,一份终身寿附加10万重疾提前给付。两份保险的缴费时间都是每年的8月1日。
2018年,张三生病住院,与2018年5月15日出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张三符合中风后遗症的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症状需持续180天才最终满足理赔条件,张三也就只能等了。因为已经基本符合理赔条件,2018年8月1日,张三也就没有继续缴纳保险费。
2018年11月15日,张三收到了保险公司10万重疾险的理赔款和一份拒赔通知书。理赔款是万能险那份保险的,拒赔通知书是终身寿那份保险的,拒赔的理由是:2018年11月15日,那份终身寿已经属于效力中止状态,所以不能赔。
我们先来普及一点保险基础知识:长期险保单每年有固定的缴费时间,当哪一天没有缴费的时候,保单缴费自动进入宽限期,这个宽限期长期险一般情况下是60天。宽限期之内客户虽然没交钱,保险继续有效出现保险事故正常赔偿。过了宽限期还没交钱,保险的合同效力就中止了,暂时失去效力,这个时候再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不赔了。
正是以为这一点,张三的终身寿险在2018年9月30日效力就中止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
同样是没有交钱,为啥万能险那份又正常理赔了呢?
因为产品结构不一样。万能险那份保险,只要万能账户里面有钱,每个月自动重疾险的保费,虽然张三2018年8月1日没有继续交钱,但是万能账户里是有钱的,所以那份附加重疾一直都属于有效状态,不存在宽限期和效力中止问题。
张三在决定不续交保费的时候,还咨询过卖他保险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两个人都说既然已经出了保险事故,就不用交保险费了。看来不专业还认不浅,张三真想打他们一顿。
这个结果明显不合理,张三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张三胜诉。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偿张三那份终身寿险10万重疾理赔金。
法官的判决理由如下: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合同规定的180天观察期属于保险医学,并不属于医疗医学,在2018年6月15日已经确认保险事故发生,此时保险合同在有效期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方式理解,对于格式条款两种以上解释都合理的,应该做出有利于投保人及其受益人的解释。就本案来讲,保险公司赔付合理合法。
以下说法就不是法官说的了。
就此案来讲,保险公司并非恶意拒赔,正好出现了这种模糊地带,他们的理赔人员可能也是第一次遇见,当然要从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角度做事,最后法院的判决他们也会顺利执行。
保险远比我们看上去的要复杂,要专业,我们买保险还是要尽量找到足够专业的保险规划师,遇见不靠谱的,伤钱又伤心啊。
对于保险从业者来讲,干到老学到老,今天是不是又学到一招呢?
关注我们吧,学习永不停。
微信公众号:海洋侃财(licaiyijia),欢迎关注交流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