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高考首日。“国企领导牵小三逛街”的惊天大瓜竟然盖过了高考的热度。姑且不脑补贪腐、重婚之类的事,单说“牵小三逛街”,国企领导违反了什么?小三违反了什么?国企领导作为已婚人士,违反了婚姻忠实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小三未婚,傍已婚人士,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毁三观。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解读
它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了《民法典》的六大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原则,也有称守法(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四个方面去理解把握:
其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这里的“法律”应当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里的“法律”应当是强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给予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足够自由的空间。
其二,准确把握公序良俗的基本含义。所谓公共秩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所谓善良风俗即一般道德观念、良好道德风尚、公共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守的道德准则。
其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价值本是道德范畴,扩展到了法律层面,被现代法律所吸收,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体现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完美统一。公序良俗这一表述引入中国民法,也是中国法律吸收西方法律精华的表现。后来,这一表述引入了党规。
其四,准确把握公序良俗的地域性、时代性。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族群,其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不同、社会风俗习惯不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序良俗也有所不同。当然,不应被“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所吓到,尽到普通的、善意的注意义务即可。
二、实务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基本原则一起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其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一般不会被直接予以援引。但是,不代表其不重要,不能够被援引。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当按照法律的一般性条文进行裁决可能引起非正义时,则有可能直接援引基本原则进行判案。著名的“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二奶案,当直接援引一般性法律条文,认定遗赠有效时,遗产将留给第三者,配偶将无法得到遗产,这明显与社会风尚不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弘扬正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认“包二奶”的行为,认定遗赠无效。
三、启示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是“不违反法律”,有专家把其解释为“守法”,笔者还是有保留意见的。笔者认为,“守法”是高线,“不违法法律”是低线,二者不能等同。做到守法,其实很困难。广义的法律很多很多,有的法律“硬”一些,违法成本高一些,法律责任明显一些。有的法律“软”一些,违法成本低或者无成本,根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已经颁布,就默认人都知晓,均应遵守,实际是很多人不了解很多法,即便是法律专家、资深法官。要说一个人从来守法,从不违法,基本不可能。有可能是违法了,自己不知晓,或者有关机关不追究罢了。一个人做到不违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或者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就已经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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