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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小论

《公司法》小论

作者: 高梵1991 | 来源:发表于2019-04-22 10:29 被阅读0次

马克思说,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此言不虚。

私以为,中国法律的阶级统治最明显之处在于《公司法》。

中国的《公司法》,甚至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股东天然占有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制订,如此条款不一而足。

事实上,从长远看,公司股东只是公司的出资人而已,他们与普通公司职员并无特别之处。

《公司法》天然规定了股东占有利润,这就是赤裸裸的剥削。

也许会有人认为,谁出资谁获益是天经地义,我却认为,这是被洗脑得太严重了。

正如马克思所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目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当然也会不遗余力地宣扬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价值观念,而这观念并不天然正确。

公司法洋溢着浓厚的资本主义气息。

我们可以有市场经济,但理想的公平的公司制度或公司法应该是,“注册资本不是固定数额值,而是浮动数额值,以每个公司成员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依据分配利润。经过严密透明公正清廉的会计核算,期初,出资人作为股东出资成为启动资金,表现为一个固定值的股权数额,每隔一段时间,在考虑所耗费用和成本的情况下,非股东以各自所创造的价值直接转化为股权,期末,加入到利润分配的行列中。”

我大胆预言,《公司法》将随着资本主义的进化而变得更加分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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