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释义》P335-409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52-68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本章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购买证券、基金、保险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2、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抚养、赡养义务等)。
3、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A、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
B、事实行为(自建房屋、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劳动生产)
C、法律规定的事件(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生产事故)
D、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物权法X28 因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4、X11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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