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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抢劫吗?——王敏

法院能抢劫吗?——王敏

作者: 中外运公司货车承包诈骗案 | 来源:发表于2019-02-23 22:02 被阅读0次

    中外运公司货车承包诈骗案

    辽宁省沈阳市的于洪区法院曾经被周强那伙人确定为“全国优秀法院”,优秀法院真的优秀吗?本文通过这家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来给历史留一个记录。

    大概真的是有一个上天安排,在中国外运久凌公司的承包合同诈骗案中,久凌公司执行诈骗合同的头头叫王宏,王宏把我起诉到于洪区法院之后,该法院的几个主要人物也都姓王,如:王非、王敏、王鹏。后来到沈阳市中级法院也是,如:王卉、王秀沄、王曌鋆。其中,于洪区法院的王敏和沈阳市法院的王卉,这两个人都是四五十岁的女性,都是一米五九左右的身高,除了王非以外,这两个人起的作用最大。

    王敏,时任于洪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在介绍这个王敏之前,需要先清楚一下有关合同效力和性质的问题。

    一个合同存在诈骗或欺诈的情况下,不一定全部无效,就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文讲法院对这个合同性质的认定时,主要是指法院对这个诈骗合同的有效部分的合同性质的认定。

    一个合同是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是医疗事故引起的案件还是离婚纠纷,性质完全不同。一旦把性质搞错,全案皆错。

    于洪区法院在一审时,王非这个法官为了回报久凌公司,又在原本已经伪装成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把合同性质定为“承包租赁”,他认为光“承包”还不够。久凌公司自己都不敢说“租赁”。王非在整个审理期限内根本就没有让我知道他最后要把合同认定为“承包租赁”合同,他把判决书给到我手里,我才知道。于洪区法院这种突袭式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从一审持续到重审(2009年到2015年)。可能您看到此文时的现在他们都不会改变这种恶习。

    二审的王秀沄、张栋,不开庭,直接维持。

    再审后,确认合同的性质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同时裁定发回于洪区法院重审。

    合同性质变了,这如同将一个有关房产的诉讼改为医疗纠纷的诉讼一样,是需要从头再来的。

    一个合同是什么性质,不是说谁“会玩”谁就能让合同是什么性质,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给中国外运、中外运久凌公司设计“承包”合同的那位法律“顾问”应该是一个高手,但他高的已经不知道啥叫无耻了。

    现在来说说王敏。于洪区法院收到市法院重审的裁定后,过了约一两个月,王敏把我叫到于洪区法院。她的胆量非常大,下手够狠,对有关一个全家几代人数十年才积累起来的数十万财产的诉讼程序的处理上,她一句话就可以把当事人用五六年时间换来的重审机会糟蹋掉,但她不在乎。她看到我诉讼请求与原来的有所不同,就说,你不能变请求,你如果要变请求,就申请撤诉,然后我给你退一半诉讼费,你再去立案庭重新立案起诉。还说,“你重新起诉后,我给你一个判决,然后,两个判决‘这么一扣’,谁该给谁多少就完了”。

    哎哟!她当这是扣肉还是当木工活呢啊?!这不是一派胡言吗?!

    王敏当场就问我:“现在能写(撤诉申请)不?”

    那表情如同她马上要办成一桩她很满意的交易似的,急不可待的往坑里引我。

    我心里想,发回重审就是让妳这么审嘛?

    发回重审说明原审有错误、需要追究审判责任也是有可能的,妳让我去撤诉,重审法院就不必重审了,可以一了百了。对吗?

    对于自己数十万元被久凌公司和法院骗走这样一个大事,我是要反复学习思考有关方面知识的。

    王敏是法院的法官,又是庭长。我有所疑问的是,王敏是得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贿赂之后才这样说呢?还是她基于自己的业务“认知”来这样指导我呢?

    如果按王敏说的撤诉了,再起诉,立案庭能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想到这,我说,那你既然这样说,你就领我去立案庭办理吧! 她说那不行,我不能陪你去。

    我想反正几分钟的时间,就自己去楼西面立案庭那问一下,我跟立案庭台板里面一个年龄比较大的男的说,我是发回来重审的,需要再交费立案吗?他说没这样办过,不知道。

    在一个案件到了需要发回重审的程度的情况下,对这种关乎当事人巨额财产是给还是夺的事情,但凡有一点良心的法官,我想他都会心存敬畏。他(她)如果不是和诉讼另一方有某种潜规则上的关系,你让他(她)去破坏一下,他(她)可能不忍心下手。

    请问各位,有听说过像沈阳市于洪区法院这样、像王敏这样,对于由上级的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撤诉再去起诉的吗?我也想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不敢做的”那句话。

    对于王敏说的,“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不一样了,这样不能审”的观点,我还不能说王敏接受了另一方贿赂,只能说、可能是王敏错误理解了“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这一规定。这种理解没有区分“再审”和“重审”的区别。具体到本案,已经不需要区别了!因为发回重审的裁定已经确认了新的合同性质、新的法律关系,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新的案件。如同原来是关于房屋产权的诉讼,现在是医疗事故纠纷,妳怎么可以告诉当事人仍然按原来的请求来进行诉讼呢?

    由于这个全国“优秀”法院认为王敏各方面“工作优秀”,王的职务很快提升,调到了研究室。新的审监庭长叫李玲玲,她继续的按王敏的套路,“你不能变请求”“你要交诉讼费”,很强硬。我告诉李玲玲,国务院对诉讼费的规定是,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且我的情况既不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也不属于“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的除外情况。

    王敏对于我诉讼请求的金额比原审的高却不必交诉讼费而感到不爽,但是她不考虑由于“优秀”法院主导了诉讼诈骗给我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失!是法院自己犯错误才导致的再审、重审,这正是规定“再审不收诉讼费”的原因。对于被命名全国“优秀”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的王敏、李玲玲非常无理的违法行为,我只能申请她们回避。

    她们之所以敢于做出如此的愚蠢的违法行为,是不是看我没有律师跟随、是不是认为我年龄大没文化、好唬弄?

    法院每年收取的诉讼费是一个天文数字,周强作报告时从不透露,在这个物欲横流、利欲熏心的国家,越是回避巨额诉讼费收入的法院,越是有问题的。

    全国“优秀”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在审理中国外运久凌公司的承包合同诈骗案中,王敏起到的铸成冤假错案的作用和王非一样,是首发性的,她开了一个坏头之后,职务升迁,后来的人就得随着她的意思办,否则就可能会在适合的时候被潜规则。

    后来,这个案件被另一个叫李长军的领衔审理,判决的错误、愚蠢之至还是与王非、王敏已经错过的一样,其中,还是采用了王敏的所谓的“不能变请求”,说我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原审范围”。对此前面已经说明过就不再赘述了。总之,本案是辽宁省沈阳市有关当局对微小个体经营进行大肆抢劫、对央企进行“平等保护”的一个典型,以后我还将继续揭露该案及其引发的问题。因全部的案情需要很多照片,不是每个网站都能发那么多照片,所以(关联阅读《https://www.meipian.cn/1c9txbvx?share_from=self&share_user_mpuuid=c4e8d168ccde55fee942b36c582b05fc&user_id=43272965&v=4.8.0》《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院的王非》《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院的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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