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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大国宪制-苏力(2)

笔记:大国宪制-苏力(2)

作者: 泠之屋 | 来源:发表于2022-11-08 11:40 被阅读0次

    第二章 齐家:父慈子孝与长幼有序

    历史中国的“家”与今天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其实很不同。今天的家在历史上,至少秦汉之后,通常被称为“户”,或“五口之家”。

    “家,其实是家族或宗族(前者是五服之内,后者通常出了五服,尽管两者有时也通用),在地理分布上则是村落。常常始于一户人家,若无战乱引发人口迁徙,就会形成单姓村落。家族与宗族之别的要点不是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在于责任。同一家族的人相互间在特定条件下还可能要承担政治、经济或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同宗但不同族的人相互间只有道义上的联系,没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理解了这个 “家”,就可以清楚儒家所谓的“齐家,完全有别于现代社会学研究的以婚姻生育为中心的家庭问题,而是针对古代农耕中国社会现实不得不面对的政治学/法学的制度问题,即最基层村落社区的组织建构和秋序维系问题,也就是今天的基层政权建设问题。

    秦汉之后的皇权与绅权分治一直是中国宪制基本格局。在农耕村落,所有最重要最麻烦的关系可以大致归为三种家庭关系,即父子关系,兄弟关系,以及男女关系。用“齐家”来概括农耕村落的构成非常贴切。

    中国是大国。受当时生产方式、科学技术和交通通讯的限制,朝廷人力财力相当有限,除了天下太平,许多问题上,普通农人指望不上朝廷,因此也就一直不大指望朝廷了。村落社区的大量日常事务和涉及的各种关系不太适合以正式法律制度来维系、规制和调整。村落社区中,村民们有持线且无法回避的直面交往,这种重复博弈会形成利益紧密交织的共同体,由此形成并保持的社会共识,会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概括说来,由于大国,由于农耕村落的组织治理的特殊性,由于可利用资源的不同,农耕村落的治理,注定与“治国”非常不同。

    父子关系

    “父为子纲”,作为规范家庭和农村代际关系的核心原则,为后代中国中央集权制、官僚组织都提供了模板,近现代社会几乎一切政治经济组织中的层级关系也脱胎于此,它便于组织、管理、决策和执行,令行禁止,展开协调一致的集体行动。哪怕血缘关系稀薄,出了 “五服”,基于习惯的长者之权威也不会遭遇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农耕村落的组织成本因 “父父子子” 而大大降低了,却获得了当时社会条件下最可能组织起来的群体力量。

    儒家定义的父子关系,因此是农耕村落的层级关系的缺省设置。只有社会生活中获得了认知和确认才能设定并启动这个缺省设置。在真实世界中,真正促成并进而正当化父子的领导/服从关系的基础是养育(一系列社会实践事件),而不是受孕 (一个生物事件甚或“意外”)。因此儒家的 “人义”之一便是“父慈子孝”。

    在村落的日常实践中这一规范的功能支持和正当化了 “父为子纲”。就社会经验现象而言,慈母是常规,慈父则不是。或许因此,社会才需要有 “父慈,而无需“母慈”的规范。它诉诸的是男子的包容性利他(inclusive altruism)关注自己的后代繁衍。“子孝”,即父亲可以期待自己关爱孩子并不只是付出,也会有实在的回报。这里诉诸的不是基于生物本能的包容利他,而是有强烈功利意味的互惠利他(reciprocal altruism),只不过是在代际之间。

    “父慈子孝”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绝非人之本性。在历史中遗弃年老者的风俗也不乏记载。为了一个部落的生存,排除无法为部落创造价值的老人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举动,但绝非是一个发达的文明所能接受的。在《论语》 中孔子骂原壤 “老而不死是为贼”。贼的常规含义就是不公道地侵占了他人创造的本不属于自己的生活资料,而这其实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必需。这难道不是在说早期的习俗或者思想到春秋时代仍有余绪吗?

    儒家哲人就明确把“老有所终” 视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他们提出了包括“老有所终〞在内的纲领性目标,却无法在全社会付诸制度实践,以国家强制力保证,他们只能依靠说教,依靠家庭,借助村落社区舆论子以某种程度的回应。“子孝”由此应运而生。在民间,“孝”和“顺”总联系在一起的。父母的权威不容置疑,子孙的顺从也是绝对的。

    兄弟关系

    与现代特别是城市人的理解不同,在历史中国的农耕村落中,同辈不是个与年龄相关的概念,而是血缘群体中的代际概念。针对兄弟关系,需家提出的原则性规范是“兄良弟弟”。与“父父子子” 相似,这也是一个有关个人制度角色的规范,发生的原因同样因为在农耕村落很难抽象出一个本质主义并贯穿始终的兄弟关系。从后代中国农耕村落社区的实践来看,真正重要的其实是“长幼有序”。有了序,就可以按同辈男性的年龄序列来确定他们在家庭和社区中的位置,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益。“长幼有序〞因此是家庭和村落的组织结构原则,也是在家庭成员和村落成员中依序分配各种资源/福利的依据或程序标准之一,其现实功用是弱化和缓和农耕社区内特别是同辈男性间的竞争。

    “长幼有序”的真正前提其实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威,以及子女对父母决策的服从。这就有助于我们从另一角度理解为何要“父为子纲”。纲举才目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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