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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7论语学习(18)为政篇第三则

2016.1.27论语学习(18)为政篇第三则

作者: jnvivian | 来源:发表于2016-01-27 21:37 被阅读0次

    【2.3】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傅佩荣译文】   

          孔子说:“以政令来教导,以刑罚来管束,百姓免于罪过但是不知羞耻。以德行来教化,以礼制来约束,百姓知道羞耻还能走上正途。”

         道之以政:之,指民。孔子认为,以政事领导民众,仍是居上临下,法制禁令,民知有畏,其心无所感化,其效不能深入人心。

        道之以德:德者,在上者自己之人格与心地,以此为领导,乃人与人心与心之相感相通,非居上临下之比。礼之本在于双方之情意相通,由感召,不以畏惧。

          有耻且格:在上者以德化下,在下者耻所不及,必求达在上者所定之标准。

           此则仍是关于德治与法制的讨论。孔子重德礼,轻政刑,站在对人民的感召力的角度是有些道理的,特别是居于上位者,德行更是感化和引领下属的最长远力量。我觉得,个人重德,社会崇德是必须的,但制度、法治的力量绝不能忽视,虽谈不上感化,但并不是免于罪而不羞耻,因为触犯法律、纪律本身就构成羞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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