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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义务教育控制在5%以内,民办小学初中何去何从?

民办义务教育控制在5%以内,民办小学初中何去何从?

作者: 孙景升 | 来源:发表于2021-07-15 00:14 被阅读0次

    近日,湖南、江苏、四川等地教育部门发文指出,将调减本省内民办义务教育占比,民办初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将调减至5%以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上述相关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对民办义务教育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我国民办普通小学在校生人数,占总在校生比例为16.8%,民办初中在校生人数占总在校生比例为12.2%。这是全国平均水平。在部分地区,民办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占总在校生的比例超过30%。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控制在合理的比例,是很有必要的。民办义务教育体量过大,将影响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增加老百姓的教育支出负担。但全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小学、初中,也会影响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

      在各级政府充分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职责的背景下,将民办义务教育控制在适当规模规范发展,既能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又能满足受教育者的差异化教育选择权。一些地方民办义务教育规模过大,这是当地政府没有履行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以“教育产业化”思路来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问题的结果。虽然不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在当地处于领先,但老百姓对当地的义务教育发展并不满意。因为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缴大笔学费。同时,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集中在民办领域,也带来当地的民办择校热。

将民办义务教育规模控制在义务教育总量的5%以内,对于那些民办义务教育比重高达20%,甚至30%以上的地区来说,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因为民办义务教育的“转公”或退出,都需要政府财政“接盘”,否则,就会导致当地出现新的入学难,且整体义务教育质量可能下降。

各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三种走向。

一是转为公办,这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本就由公办学校,或者当地政府利用国有资源举办,属于公参民的“假民办”。所有“公参民”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退出,转为公办是最合适的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开设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源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因此,这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转公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只需政府增加投入,不再按民办收费即可。在转公过程中,也要听取家长和教师的意见,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

二是退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有营利空间,包括不能进行关联交易,不能被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加之从2020年起,我国为了遏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掐尖”,明确要求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公民同招、电脑摇号入学政策,这使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有生源优势。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原来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可以考虑退出,在退出时,要妥善分流、安置尚未毕业的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这类民办学校,如果由政府收购转为公办,可按清算资产进行收购。对于民办学校的退出,应尊重举办者的意愿,不能出现强制退出等不尊重举办者合法权利的处理方式。

三是继续举办。将民办义务教育控制在合理比例,不是不要民办教育。随着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补充”功能将下降,但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存在,仍有重要意义。这可以探索多元的办学模式,促进义务教育学校间的竞争,满足部分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由此整体提高受教育者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

多元办学模式角度看,未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民办”,不再是“属性”,而是办学模式。即政府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纳入生均拨款范围,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也可获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一样的生均拨款。有人会质疑,既然是政府财政出钱,为何还要办民办?这就是从多元化办学角度,激活学校的办学活力,甚至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也可购买第三方管理、服务。因此,需要有全新的思路,来发展义务民办教育。

近日,湖南、江苏、四川等地教育部门发文指出,将调减本省内民办义务教育占比,民办初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将调减至5%以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上述相关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对民办义务教育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我国民办普通小学在校生人数,占总在校生比例为16.8%,民办初中在校生人数占总在校生比例为12.2%。这是全国平均水平。在部分地区,民办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占总在校生的比例超过30%。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控制在合理的比例,是很有必要的。民办义务教育体量过大,将影响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增加老百姓的教育支出负担。但全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小学、初中,也会影响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

在各级政府充分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职责的背景下,将民办义务教育控制在适当规模规范发展,既能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又能满足受教育者的差异化教育选择权。一些地方民办义务教育规模过大,这是当地政府没有履行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以“教育产业化”思路来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问题的结果。虽然不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在当地处于领先,但老百姓对当地的义务教育发展并不满意。因为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缴大笔学费。同时,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集中在民办领域,也带来当地的民办择校热。

将民办义务教育规模控制在义务教育总量的5%以内,对于那些民办义务教育比重高达20%,甚至30%以上的地区来说,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因为民办义务教育的“转公”或退出,都需要政府财政“接盘”,否则,就会导致当地出现新的入学难,且整体义务教育质量可能下降。

各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三种走向。

一是转为公办,这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本就由公办学校,或者当地政府利用国有资源举办,属于公参民的“假民办”。所有“公参民”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退出,转为公办是最合适的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开设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源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因此,这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转公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只需政府增加投入,不再按民办收费即可。在转公过程中,也要听取家长和教师的意见,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

二是退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有营利空间,包括不能进行关联交易,不能被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加之从2020年起,我国为了遏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掐尖”,明确要求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公民同招、电脑摇号入学政策,这使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有生源优势。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原来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可以考虑退出,在退出时,要妥善分流、安置尚未毕业的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这类民办学校,如果由政府收购转为公办,可按清算资产进行收购。对于民办学校的退出,应尊重举办者的意愿,不能出现强制退出等不尊重举办者合法权利的处理方式。

是继续举办。将民办义务教育控制在合理比例,不是不要民办教育。随着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补充”功能将下降,但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存在,仍有重要意义。这可以探索多元的办学模式,促进义务教育学校间的竞争,满足部分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由此整体提高受教育者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

从多元办学模式角度看,未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民办”,不再是“属性”,而是办学模式。即政府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纳入生均拨款范围,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也可获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一样的生均拨款。有人会质疑,既然是政府财政出钱,为何还要办民办?这就是从多元化办学角度,激活学校的办学活力,甚至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也可购买第三方管理、服务。因此,需要有全新的思路,来发展义务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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