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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22/1260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新标准

《民法典》说22/1260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新标准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7-01 21:56 被阅读0次

    学习《民法通则》时有时很是纳闷,制定《民法通则》时很多东西不成熟,制定《民法通则》按照“宜粗不宜细”进行立法,但不知为什么在具体到相关条文时,却写的非常细,如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居然点到了具体的病,难道不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么?事实证明,这样规定有很大问题。直到《民法总则》《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解决了问题。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从意思表示方面去规定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从年龄上规定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新标准,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总则》《民法典》采用新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而不再关注和区别是什么原因、什么病造成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性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其三,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例外规定,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实务

    本条主要规定了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新标准,即是否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这就又带来了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否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问题,这才是关键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的难点。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其精神健康出现问题,很多情况下,看不见摸不着,也不带相,与之不熟悉的人很难看出其精神健康出现了问题,即便是有关机关认定、宣布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会把认定书写在面上、拿在手上,因此,在实务中,很难保护好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熟人,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而清醒时而不清醒,给如何保护各方权益带来困难。

    三、启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惜字如金的《民法典》能不能将这两条合并成为一条,笔者认为是可以操作的。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其年龄、智力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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