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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不得超过当事人一审程序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不得超过当事人一审程序诉讼请求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2-21 23:48 被阅读18次

    【审判规则】 

    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法院无权或变更,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部分,法院不得主动审理。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但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只在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二审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据此,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赔偿之诉中,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审判,二审判决超出了一审中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再审应予以改判。 

    【争议焦点】

    名誉权被侵犯提起赔偿之诉中,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审判,二审判决超出了一审中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再审应否予以改判。

    【审判规则评析】

    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具体指法院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法院无权或变更,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部分,法院不得主动审理。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但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只在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二审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世纪村门诊部、董X立认为新奥传媒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提起名誉侵权的诉讼,其诉讼请求范围分别为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精神损失两万元。据此,法院审理范围为确认新奥传媒公司的行为性质,并且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审理。由于《竞报》报道内容严重歪曲事实,而名誉权为社会对特定人的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故新奥传媒公司刊登失实的文章,称董X立非法行医七年,治疗没有疗效,降低了董X立的社会评价,侵犯了董X立的名誉权,董X立据此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新奥传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董X立在一审程序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新奥传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精神损失两万元,一审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失为一万元,但二审却改判成四万元,超出了董X立的一审诉讼请求两万元,应予改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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