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19号文推出了一段时间了,有很多同仁认为这个都是总公司产品的事情,认为影响不大,其实不然,19号文和去年的134号文一样,对行业的影响都是深远的。19号文是5月初发的文件,6月30日之前全部清查完毕,可谓是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左上角“特急”二字,文件中涉及的产品之多、范围之广,可谓前所未有。
文件提到一个工作目标,三项工作原则,四个工作重点,三点工作要求,以及五大类共计52条负面清单。
时间上要求6月30日前报送。而且6月30日是报送并同时整改完毕的时间。所以时间紧任务重。
我将重点清单内容做些列举,比如涉及寿险的:
整改方向:
1、身故保险金赔付去掉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材料,更加科学合理;
2、分期给付身故保险金将取消;
3、“保险+信托”这个,其实是方向,本次整改的主要是借信托之名,行保险之实,有点类似保险变存单之类的销售误导。
重疾险:
整改方向:
1、所有重疾险的第一点都是恶性肿瘤,原本有癌症二字的,有可能会调整表述,有可能会增加原位癌(当然了,增加责任,费率也会调整的),其实现在的大部分重疾险基本都有轻症责任,原位癌都是含在轻症里。
2、甲状腺癌,因为甲状腺癌本质上对身体和经济都没有太大影响,因为病症清,容易隐瞒,所以逆选择倾向多,不正常赔付率高,所以,之前有公司曾把甲状腺癌作为轻症来赔付,这次肯定是要停售的了。
3、保费调整和确诊后需生存一段时间的要求,一般在早年的部分老产品中,目前在售的主力重疾险,都不会有这两方面的问题。
4、等待期的问题,主要是说某大公司,应该会尽快整改了。
关于医疗险:
整改方向:
1、第24条主要针对百万医疗产品,所以涉及的终身给付限额这个概念需要被pass了。
2、再说27条,有不少老的医疗险都没有区分社保非社保,所以肯定要重做。
3、三十条,未区分等待期的问题,健康险有等待期,比方180天,90天,这个期间保险公司是不赔的,那就也不该收保费,所以,费率要体现。更直白一点,就是医疗险的首年费率和续年费率会不一样,首年费率更低,续年略贵。这一点还真要看看如何改,因为这个是行业惯例,(有时也为消保捉急,有些能打破,有些。。。)
4、最难的是52条“通过业务展期变相销售已停售产品”是什么意思。就是已经停售的产品,不能给老客户续保。既往所有产品都有这样的行业惯例,维护了老客户的利益。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已经停售的产品给老客户续保,实际上也是一种销售行为,而产品既然已停售,其实连销售的主体都不存在了,怎么可以继续销售呢?这一条如果新产品不能及时跟上的话,可能会导致很多纠纷问题。
19号文涉及的问题很多,关键问题我拿出来说了说,具体的大家还是要好好学习监管文件!体现后援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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