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1、不超过24小时
2、必须出示拘留证
3、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4、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逮捕
1、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
2、特殊情况延长1——4日
3、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4、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上述期限共计37日
侦查
1、不得超过2个月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3、情况特殊案情复杂经省一级检查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 有新的犯罪重新计算期限
审查起诉
1、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3、可能判1年以上可以再延15日
4、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次数上限2次)
一审
1、移送后2个月内宣判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3、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二审
1、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2、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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