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遇到一个案件,对方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还好,在庭前的准备工作中,团队已经预料到对方可能会提交该证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言,因此,检索了该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后来发现,该证人是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作证,法律没有规定对其证言不能予以采纳,而单纯的证言也不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那么,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证言,法院是否可以,或者是否有可能以该证人是失信被执行人,而不语采纳其证言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多方面是有所限制的,而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就是因为该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失去了社会信用。
那么,在其他案件诉讼中,失信被执行人作证,其证言能否也被否认?
对此,个人认为,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证言,法院审核的标准应该更严一些,虽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此予以规制,但一个失去信用的人的证言为什么要相信呢?
有人说,中国的法庭是骗子的天堂,各种伪证,各种胡说八道,所以,证言都不可信,失信被执行人的话更不能信。
有人说,失信被执行人虽然在其他案件中失信,但并不代表在所有事情上都失信,所以,可以结合其他事实辩证看其证言。
我想,我应该发起一个投票,看看大家的意见,您怎么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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