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形是通用的,因为它是上苍赋予的人性的一部分。
世上很难有绝对的公平,因为有太多影响公平的因素。在某件事上得到了自己认为的公平,也许另一件事却又会丢掉想要的公平。
或许这种动态的公平才是实实在在的公平吧。
坐在区法院民庭一间不大办公室一张陈旧椅子上的我内心是有些紧张的。主审法官要单独会见原告与两个被告的代表。这是之前在成都一二审中我们都没经历过的环节,也是我紧张的原因。
我不知道这是否是标准流程,但我觉得这应该是公平的一部分。至少有机会与主审法官交流下自己的意见。
交谈是在一种严肃的气氛下进行的,主要是听这位中年女法官的训诫和普法,我自己很少有表达想法的机会。
法官的态度和语气,以及表达的内容不禁让我之前的紧张变成了恐惧。我开始担心后面会发生什么了。
我表达了愿意在法官主持下与对方讨论和解的意愿。这其实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愿,但第一被告明确要求了我们尽量庭外和解,我们明白不能继续给主管部门制造麻烦了的道理,因此“屈辱地”接受了和解谈判的提议。
单独交谈的气氛没有延续到第一次三方商谈的情景中。在这次主审法官主持的庭前调解会上,我们得到了充分的公平待遇。那是一种似曾相识的感受,只是上一次在成都是别人的感受……
早安,十一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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