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性对待、充分享受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的实惠,成为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契机。企业应考虑目前的税负、上下游合作伙伴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要转、什么时间转登记。从长期发展来看,企业还需测算好税负,慎重权衡是否转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符合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该文件只是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多一个选项,并非一定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在决定转登记前要算清“税负账”。
测算税负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受适用税率和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而适用税率一般固定不变,但当期能够取得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往往是个变量,从而影响当期实际税负。
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为400万元,且符合转登记相关条件,适用税率为16%(按5月1日后测算,下同)。上游企业所提供的货物金额共计350万元(不含税),提供税率为16%的抵扣凭证。若A企业当期无库存、无销售退货及无留抵等情况下,经测算,增值税实际税负为2%[(400-350)×16%÷400 ],低于转登记后的3%,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转登记。但是,若上游企业已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A企业在不改变进货渠道的情况下,从上游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5万元(350×3%),那么A企业税负就会上升为13.4%[(400×16%-10.5)÷400]。这就意味着,A企业需要调整进货渠道,或者用压低进货价格来弥补高税负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转登记则会成为A企业无奈的选择。
是否转登记需衡量最终税负
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凭证通过抵扣确认的,可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作纳税调整。该公告同时规定,对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税负高于3%,且符合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除了考虑库存货外,还要对本企业应取得未取得抵扣税额(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可抵扣税额、可能发生的销售折让及中止或者退回等因素综合测算,得出最终实际税负后,再决定是否转登记。
是否转登记还需综合考量
在选择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往往还会面临因增值税负及进项抵扣等因素,所带来企业现金净流量及货币时间成本等差异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本企业的下游客户。如果下游客户以一般纳税人为主,转登记后不能向下游一般纳税人客户提供税率为16%的抵扣凭证,客户同样会用压低进货价格等办法来分享新政策“红利”。如果企业原客户以个人终端客户及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且税负高于3%,在排除其他因素情况下,若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之,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不能盲目跟风,贸然转小规模纳税人。在选择转登记前,首先要清算好本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其次要测算本企业应纳增值纳税所造成的成本变动对企业所得的影响,最后还要充分考虑与客户间价格让渡等损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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