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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疫苗王CT中国行贿人

从疫苗王CT中国行贿人

作者: 倪泽仁 | 来源:发表于2018-07-25 16:09 被阅读0次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长春长生疫苗王杜伟民当年曾经行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生物制品处处长尹红章和山东当地防疫站站长等人,数额巨大,竟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十年过去了,这种受贿人判刑入狱、行贿人仍在继续的亚法治状态依然存在。

    从疫苗王CT中国行贿人

            在我看来,一个国家的行贿人数量,足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政治生态之扭曲痕迹和社会风气的败坏程度,正是这些信守有钱好办事的行贿人与受贿人构成了民众唾弃的“无官不贪、无商不奸”的不良现实。

          司法实践中,每当一个官员被提起公诉后,其身后总有几个甚至是几十个送礼买官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在背后协助指控受贿人。正是在这个诉讼程序中,这些行贿的官员、商人完成了从一个行贿犯罪人到职业污点证人的华丽转身。

          不可低估,当今行贿人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一个市委书记关进去,往往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行贿的官员商人被牵出来,一个央企老总出事,其下属几十个公司部门经理都会因行贿而被协助调查。在我办理的受贿案件中,有行贿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和能将两名铁道部厅级官员送进监狱的商人,有近30名动用国有资金行贿的央企下属经理,有行贿数百万元买官的政府官员,有共同“围猎”政府官员的暴富土豪,更有一些至今仍在行贿获得的职务上耀武扬威。但是,他们最终在经历了一系列“豁免承诺”、配合办案程序之后被无期限的取保候审,有的根本没有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这些行贿人不但继续坐着因行贿得到的那把“椅子”,照样担任区(县)委书记、公安局长或国企总经理,或者,继续享用着因行贿谋取到的特殊资质和人脉渠道经营着公司企业,而且因为被免除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所以也无须进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更不用担忧其本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不能参加招投标业务等。他们绝对不会出庭作证,只须背靠背就可以完成协助指控的任务,他们都可以安然无恙、苟且低调的生活着,甚至这种屡试不爽会促使他们乐此不疲,继续行贿,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只有极少数行贿者因不配合等因素被判刑入狱。

          那么,检察机关办理的贿赂案件中究竟有多少行贿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统计数字始终是神秘莫测的,甚至是值得怀疑的。至少,在我办理的几起重大贿赂案件中,几乎百分之百的行贿人没有定罪判刑,即使受贿人投入监狱执行刑罚数年后,那些行贿人仍然显示在“另案处理”中。

          依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和司法解释,行贿一万元人民币就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需要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20万元以上就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贿1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才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为什么实践中绝大多数行贿人被免除刑事责任了呢?

          高级检察官和专业律师的经历告诉我,每查处一个受贿人,就会牵出众多行贿人,侦查取证工作量巨大,即使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也需要“划线精选”,尤其是那些窝案、串案、系统塌方案件;同时,侦查人员需要依赖行贿人配合取证,以获得言词证据,尤其是“一对一”收受现钞的案件。如果不给予行贿人豁免承诺,网开一面,那么,绝大多数案件办不下去,既然承诺,甚至是违法承诺,也需要兑现;另外,在侦查阶段,是否需要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远没有进入公诉阶段那么程序严格,甚至不需要上报检委会决定。实践中,是否需要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主要决定于行贿人在侦查阶段是否主动积极配合取证,成为协助指控的重要证人或者唯一证人,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其中,“免除处罚”扩大化是常用的手段之一。

            不得不承认,在物欲横流的混沌年月里,无论是官员还是商人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原罪”,一旦受贿人案发,在侦查人员“温情承诺和威慑配合”的侦查攻势下,行贿人都会在权衡利弊、保全自己的前提下给予配合。尤其是对于官员来说,他们往往既是本案行贿人,同时又可能成为另案受贿人,一旦到案,惊恐万状,有些甚至吓得“不打自招”,还有一些在“你不配合、那就查你”的威慑下无奈配合。其配合的底线往往是“让我咋配合我就咋配合”,只要不查我的事,不查我的家庭财产,不以老婆孩子逼我,不把我抓进去蹲几年就ok。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超常配合”现象,行贿人极尽讨好立功之能事,直接导致被告人含冤承担了不存在的受贿数额,或者无辜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态度不好、拒不认罪。

          当然,导致“重受贿、轻行贿”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对合犯罪、轻重悬殊”的立法原因,又有“违法承诺、依赖证人”的执法原因。无论如何,依法纠正“一手硬、一手软、重受贿、轻行贿”的执法现象,关乎到人民群众对中国法治的信任。

          行贿必须依法打击,反腐也须依法进行。如今,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监察又会是什么样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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