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如果一人成立行贿罪那必定有另一人成立受贿罪,但一人成立受贿罪未必就有另一人成立行贿罪。
因为成立受贿罪要求拿人钱财为人办事,至于办什么事不重要,但成立行贿罪除了要给别人送礼外,还要求让别人办的事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说,为了项目中标,给负责人送礼获取保密信息,双方分别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但为了让孩子上学,给校长送礼求照顾,一般只认定校长受贿,不追究家长的行贿责任。
之所以这么规定与中国的传统习惯有关,但现在人们对这条规定的争议很大,认为应该双方一视同仁,将来会不会改变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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