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名员工近期想离职,希望离职后能够在家休息一段时间,从政府领一段时间的失业救济金。
这员工向人力资源部咨询,能不能在离职时,不以员工主动离职开据离职证明,而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名义,开具离职证明。
因为他听说如果是员工主动离职,社保局是不会让他申请失业救济金的。只有员工是被公司辞退的这种情况,才能够申请失业救济金。
但国企,央企当然有自己的原则和办事的规则,明明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却要求把理由写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这个对于公司来说是有较大风险的。
因果如果是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公司肯定要为此提供经济赔偿金。
员工自己承诺说不会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金,虽然说的好好的,但这种事情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如果这位员工拿到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返回头来,再到人类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告公司没有依照劳动法进行经济赔偿的话,那公司可真是鸡飞蛋打,里外不是人了。
俗话都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遇到这种事儿,咱们应该咋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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