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前,他与她结婚。
他花伍万元买了套房子作婚房。
她花叁万元置办嫁妆。
买房的钱都是结婚前男方向亲戚朋友借的。婚后她多次小产,医生告诉她以后不容易自然受孕。岁月消磨了感情,他开始嫌弃她、厌恶她。终于有一天,她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他正式起诉离婚。
俩人都是低收入者,婚内并未换房,没有存款。她身体虚弱近半年没有工作,家庭唯一有价值的婚房,与她无关么?
根据《婚姻法》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前财产,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发生改变。婚房是男方婚前出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依此分析该房产与女方无关。
真的是这样么?
他还房债的事发生在婚后,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与目前普遍存在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类似,相同之处在于均是婚前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使用第三方资金付清房款,用婚后共同财产还债;不同之处在于资金来源,前者是向亲戚朋友借款,后者是向银行借款,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仍归属男方,但男方应向女方支付婚后还款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此案最困难的部分并非可否类推适用上述规定,而在于女方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男方用婚后共同财产归还房债。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不同于金融借款合同有详细完备的合同条款,很多时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出具借条,且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密切,事后也不会站出来为女方作证。
当她无奈地从丈夫的房屋搬出,回到年老的父母身边。她已不再是原来的她。体弱,难以受孕,无工作,无存款,未来的路必将充满荆棘。我同情她,却难以在法律框架内帮她争取到房屋利益。婚姻法对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给予帮助,但仅保护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一方,而所能给予的帮助也非常有限。
这就是生活。当真相突然出现在你面前,你只能接受。若人能做到经济与精神的双重独立,我想境遇再糟糕也足以应对。但愿你不会遇到这种糟心事。若不幸遇见,请用你强大的能量碾压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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