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一)》阅读笔记
一、违约金的内涵及性质
违约金是民法中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大数额的金钱。
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的分类
(一)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根据违约金事由当事人约定还是由法律规定,违约金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立法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确定了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原则,《合同法》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违约金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二)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根据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还是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如果是赔偿性违约金,则债权人处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者请求赔偿损失;如果是赔偿性违约金,则债权人在请求违约金之后, 再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者在请求履行主债务后不能再主张违约金。
三、我国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
(一)法律对违约金干预的正当性分析
根据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该予以干预。但是当事人约定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
首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同时也不能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先约定,这种约定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完全一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而法律不予调整,则不利于守约方的损失补偿,也不利于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培养人民信守约定的习惯;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法律不予调整,则不但会使违约方负担过重,同时也会使守约方获得过高的利益,甚至不排除守约方滥用违约金制度,不追求对方履行合同而有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与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最后,支付违约金虽然是当事人的约定,但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同责任形式,所有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保留司法审查也是一种必要。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显失公证,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审查、调整。
(二)我国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范围
1、违约金数额的增加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注意事项:首先,对违约金调整的主动权在于当事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未经当事人请求不能主动依职权增加;其次,增加的上限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三,请求增加方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还要考虑双方对造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违约金额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事项:首先,对违约金调整的主动权在于当事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未经当事人请求不能主动依职权增加;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第二款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量化参考标准,即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百分之三十;举证责任及过程责任与上述同。
3、部分违约条款无效的认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多项违约赔偿条款,每一项违约赔偿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只认定其中一项有效。
注意事项:第一,每一项违约条款是否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第二,是否存在不同的违约条款对应不同的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条款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则不能简单地以重复约定而认定无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则按100元/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一方不适当履行,则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如果一方当事人既存在迟延履行也存在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则对方不但可以请求迟延履行违约金,也可以请求不适当履行违约金。当然,这种约定不能超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整体损失。
总结今天学习的内容:
1、我国法律对违约金未有法律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司法机关有对违约金的审查调整权,但调整的主动权有当事人决定,司法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
2、《合同法》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调整的上限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过分高于”的标准为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3、部分违约条款无效的认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多项违约金,每项违约金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则只认定其中一项有效。但是如果多项违约条款对应不同的违约行为,则可以要求多项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能超过各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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