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相约自杀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则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相约自杀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相约自杀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二是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是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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