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的税费包括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价的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费,附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1.中型制造企业逾期,各项税费的50%可以享受缓缴政策,另外50%的各项税额将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2.小型制造企业逾期,各项税费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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