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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里,这些条文和官兵息息相关

民法总则里,这些条文和官兵息息相关

作者: d65eb49877e0 | 来源:发表于2017-04-20 15:56 被阅读47次

    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通知,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出部署,要求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让民法知识家喻户晓,让民法精神深入人心。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在我们每个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不可或缺,它保障我们的人格尊严,彰显私权利的独立价值,全面确认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有序交往。

    民法总则确立的民事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内容,可以覆盖到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调整大家平日方方面面的行为与关系,如温柔母亲雨天撑起的保护伞。

    民法总则公布一个多月来,不少官兵来电来函咨询民事法律热点问题,记者整理归纳出官兵普遍关注、与大家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几个问题,请武警政治学院副教授成义敏作了解答。

    英烈名誉不容侵犯

    火箭军某导弹旅助理 彭鹏:

    每当在网上看到抹黑、侮辱英烈的图片、文字,我就很气愤,请问如何才能追究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呢?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立法保护英烈的人格权益,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国家对待英雄的态度。

    “祖国是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当前,一些人对英雄不尊重,一些文艺作品、网络文章存在亵渎英雄的不良倾向。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会扭曲公众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形势下,我们要用正确的方法唱好英雄赞歌,对于各种亵渎英雄的事,则要用好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切实用法律武器维护中华民族的英雄。

    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陆军某团四级军士长 杨文军:

    个别带兵人强制官兵捐款捐物、替官兵保管财产,或以保密名义没收官兵手机,请问这是不是侵犯了财产权?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解读

    民法总则保护的财产权利,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扣发、少发工资、津贴和被装,甚至不按照规定退还伙食费等情况,如果没有正当事由,就是侵犯了军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某些基层单位以所谓“防止士兵乱花钱”的名义,强制储蓄或代管现金、存折、银行卡的现象,都侵犯了军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官兵捐款捐物、扶贫济困,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至于为了保密要求,平时暂时代管官兵手机,则是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结合军队管理训练实际,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在战士违规使用后没收并据为己有的,仍属侵犯财产权利,要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新疆军区某装甲团干事 杨斌:

    三年前,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钱。后来我多次催要,他都声称没钱还我。请问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生活中,当事人发现时过境迁,对方欠款可能无法追讨后,往往不会马上到法院起诉,一拖再拖错过了法律许可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将权利救济的诉讼时效由二年改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一则留够了追讨时间,二则迫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否则期间届满后,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

    借款发生时,最好签订字据,明确还款时间,短信、微信记录也可视为有效证据。同时,借款方要积极及时行使追讨权利,并保留证明追讨过的证据,说明在诉讼时效内已经及时追讨过。否则,一旦诉讼时效期满,再起诉追讨债务,法院不予受理。

    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北部战区陆军某旅排长 闫嘉鑫:

    我单位三期士官小刘在地铁站抓小偷被捅伤,小偷跑了还未归案。至今小刘还在住院,医疗费用可以要求受帮助的人承担吗?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民法总则出台后,只要是见义勇为,即使因为过失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也一律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在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还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使得受助人承担补偿责任从以往的软性道德要求变更为强制性法律义务。

    就本案而言,按照目前施行的民法通则,只能单位出面协商要求受助人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并给小刘申请见义勇为基金。而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受助人补偿医疗费用。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中部战区陆军某旅上等兵 吴广:

    那天,我登录游戏账号,发现自己花了上千元买的“装备”莫名其妙没了,拨打客服电话后,我才知道账号被盗。这算不算个人财产损失?能报案吗?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民法总则针对当前非法获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猖獗行为说“不”,就是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依据当前法律法规,网络盗号、盗取游戏Q币等行为,是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如果这些虚拟财产是通过等价交易以货币方式购得的,也视为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可以报案,但即使公安机关接受报案,由于取证困难,责任主体的确立和追究也相对麻烦。

    基于此种情况,民法总则设立了一个开放条款,即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原则性规定为后续个人虚拟数字权利和网络财产权保护留下了足够的立法操作空间。

    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

    武警某部干事 李颖辉:

    前两天,我在手机上接受了亲戚指定给八岁孩子的3000元转账,这种赠与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的现状做出的及时调整。

    实践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学习用品等。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八岁孩子接受赠与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八岁孩子接受赠与具有法律效力,这笔款项应视为孩子的财产,父母可代为保管,也可用在孩子的学习生活上。

    链接:

    民法总则有关名词解释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诚信原则

    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绿色原则

    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本文刊于2017年4月18日解放军报

    “法治军营”

    民法总则的出台,不仅为编纂好立足中国实际的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与快速发展的时代实现了无缝对接。那么,民法总则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新变化呢?现在我们就为您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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