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绍
(张律师:一名专业于合同法律事务的商事律师
老A:来自传统汽车行业 有多年法务管理经验 外资集团公司总部法务
小B:来自互联网行业 对新技术很好奇 创业公司法务)
合同审查的3个基本前提
张律师:前几天,我们讨论了合同审查的目的,尚属于抽象的思想层面或精神层面。今天开始进入合同审查的实质性问题。不过,律师在对合同文本实质审查前,需要弄清楚几个基本前提,即在何种情形下进行合同审查和修改?否则即使辛辛苦苦review完成,修改出的合同效果方向相反,更不好。这几个基本前提包括:修改立场问题、修改尺度问题、以及修改模式问题。
小B:啥是修改立场?这还会有问题?
张律师:当然有。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站在客户立场对合同审查。如果没搞清楚合同中客户代表哪一方,或者误站到对方的立场,那么修改出的合同效果南辕北辙。所以,我收到客户给到的合同后,会先辨别合同主体:
1、如果合同主体明确,直接能体现委托人,没有问题。
2、如果合同主体明确,但合同主体上是委托人的关联单位。除非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有特别约定(即关联单位不在律师服务范围内),则参照前述合同立场,提供合同审查服务。
3、如果合同主体不清晰,无法体现委托人是合同的哪一方,最佳办法是直接与委托人(或者合同经办人员)进行沟通核实,从而确认修改立场。
小B:哦,我们法务一般没有修改立场问题,审核合同就是代表公司呗。
老A:并不尽然。对于创业公司或中小企业,修改立场不会产生多大困扰。但类似我们这种集团型公司,具有多层投资架构,下设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和孙子公司繁多,就会产生修改立场问题了。
小B:哈哈,清官难断家务事儿,那你们是如何处理的呢?
老A:这和集团型公司的法务管理模式有关。我们下属全资,控股加参股的公司有90余家,集团内部法律事务是由母公司(总部)统一管理,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不设专职法务。如果总部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合同,修改立场肯定代表总部。如果是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合同,总部法务按照公平和对等原则审核合同。不过,集团内部的合同风险管理总体上,是可预期,可管控的。即使出现业务纠纷,往往是内部沟通协调,加以解决。
张律师:对的,合同修改立场就是代表谁的问题。除了明确修改立场,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修改之前,还应当知道该合同的修改尺度,即合同内容是否能够修改?若可以,能够进行多大程度的修改?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和把握:
1、合同修改的尺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谈判地位。
2、合同修改尺度不可能精确,但可以从原则上把握。
老A:我理解,合同谈判地位与市场地位息息相关。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高,法务能争取到更多的合同权益和保护条款。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低或者供应商之间竞争激烈,法务往往能做到的,是在基于当事人交易地位基础上,尽可能去争取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条款。所以我们的做法,会对合同法律风险按照“高中低”标准进行分级,对于合同里的中低风险条款,我们一般会提示,建议修改。如果出现高法律风险条款,我们会出具法律意见,给到公司决策层或管理层判断。
小B:创业公司或中小企业的法务,没有风险条款等级之分,只有合同能签或不能签。对于商业条款,技术条款包含的风险性,法务也会斟酌考量,最重要的是,还要考虑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般商务同学希望合同尽快签署,但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纠纷,合同条款往往是项目经理最重要的“撕逼依据”,合同条款前期是否能考虑的细致些,影响着项目后期如何交付和验收。Anyway,如果客户很nice或者项目交付质量很满意,订立的合同更多是一种业务证明或前期保障。
张老师:嗯,最后我说一下合同修改模式。在律师给到客户的审核意见中,从实践来看,一般有 清洁修改模式、痕迹修订模式以及法律意见书模式,俗称清洁版、修订版以及意见书版。特别说说修订版,是指留有修订痕迹的一种修改模式,委托人可以从文本中看出,律师在什么时间,在哪些地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哪些内容,增加了那些内容,提出了哪些建议和问题等。
老A:我们也是如此。有些商务或销售对于如何处理word版修订痕迹并不熟悉,有时打印出的合同还有法务的修订意见,所以合同审核完毕后,我们会发出清洁版和修订版,给到下属公司或集团领导参考。
小B:这个方法好,学习了。
老A:okay,今天先聊到这儿,商务同事又来催合同了,下次见~
Back up:
张海燕 著:《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2018年5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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