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市场,近来老提及业务创新,什么职工持股呀、年金信托呀诸如此类的,殊不知,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因为在日本,这都得往前追溯好几十年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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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日本这个民族,这还真是个挺奇葩的民族,过得可压抑吧,可人家寿命长呀。二战后,日本的人均寿命已经增长了30多岁。
日本政府好像跟未卜先知一样,早早地就做好了应对国民退休后的准备。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就开始确立了保障养老的年金制度。
提到这年金制度,跟我们要讲的信托可有渊源。
当时,日本政府面对全体公民实施了公共年金制度,同时以上市企业为中心,充分发展了企业年金制度。
然而,企业年金制度刚开始推行的时候只有信托银行和寿险公司能够担任受托人。
信托银行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角色可不容小觑,从年金制度的设计、计算缴费,向监管机构提交资料、运用管理等,无不渗透着信托的专业性以及影响力与作用力。
另外,由于信托银行不仅能够进行个别资产的运用,还能就如何分配年金资产,以及如何甄选信托公司等整体投资组合进行咨询,因此在年金运用上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其年金余额还是趋于平稳的增长。
我们国家目前也已迈入老龄化时代,关于国人的养老问题,以及年金制度的运用,或许我们可以借鉴一下这个长寿国家的经验。
以上,我们讲了日本的年金制度以及信托在中间的巨大作用,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具有浓郁本土特色的日本信托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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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日本在结合本国国情和民族习惯的具体情况下走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信托发展之路。
1)寡头垄断形成规模效应。
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机构随着1922年和1943年的两次法制规范而急剧集中。1950年之后,由于政府严格信托业的审批,日本的信托业便一直集中在七家信托银行手中。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金融持续萧条,日本的信托业不断合并重组,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日本信托业的这种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不仅有利于行业规模效应的发挥,而且还便于政府的集中管理和控制,为日本信托业的创新和稳步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完善信托立法。
日本除了《信托法》、《信托业法》以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种类而设立的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合同债务信托法》等。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依据。法制健全是日本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3)分业经营下培植信托机构专业职能。
金融信托具有财务管理和融通资金两种职能。由于日本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的金融信托业更倾向于发挥其长期融资职能。根据日本金融机构专业化分工的原则,长短期金融机构分离,这就使信托机构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避免了信托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混淆。
4)本土信托业务不断创新。
由于日本经济起步较晚,国土狭小,可利用的信托土地较少,再加上日本家族观念较强,一般不愿委托他人代管财产,所以日本信托业务从开办之时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贷款信托是日本的首创。此外,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收益期满兑现型信托等新增创的信托业务,使日本信托业务形成了范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经营活跃的特点。
5)服务网络四通八达。
日本的信托银行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和地区,为适应各地的需要而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上期我们提到的信托合同代理店就是为此目的而设立的。
6)将信托观念深植民心。
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迈入“信托时代”。为了实现全民信托,日本的信托机构做了各种努力:创立信托协会,普及信托思想,发展信托制度;创立信托研究奖励金制度,鼓励各大学、研究机构以及有作为的人才从事信托研究;信托银行开办的年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集团信托,与社会公众密切相连,也起到了普及信托事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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